《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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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此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把「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
因此,甲基安非他命既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也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第二級毒品。
2️⃣之前的大法庭: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該構成什麼罪?
當一個人把「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給別人時,會同時構成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這種一個行為,同時有兩個法律加以評價,稱為法規競合。
如果兩部法律針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的刑度一樣重,不管用那個條文處罰,結果都一樣,倒也罷了。萬一兩個法定刑不同,法官遇到這樣法規競合,該怎麼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2020年12月30日,[刑事大法庭做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維持過去多數見解,採取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由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是重罪,優先適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的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3️⃣這次的大法庭:毒品條例有減刑規定,可以用嗎?
毒品危害防制第17條有針對毒品犯罪的特殊減刑事由,比如第2項的偵查、歷次審判均自白,減輕其刑。過去實務上認為法條不能割裂適用,既然選擇藥事法規定處罰,就不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來減輕。
今天,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 4243號做出裁定,改變過去的「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認為:
「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時會構成藥事法轉讓禁藥、毒品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之前的刑事大法庭認為應該從重論藥事法轉讓禁藥罪。然後,如果被告有符合毒品條例的減刑事由,比如第17條第2項在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也是可以依照毒品條例規定減刑的。
這可是改變了過去的見解,認為適用藥事法,就不能用毒品條例減刑的法律見解。
大法庭裁定的理由主要是基於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這件事情,不會因為甲基安非他命既是禁藥,又是毒品而有所不同。
而且依照毒品條例規定,如果轉讓一定數量以上的毒品,刑度會超過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這個時候反而要適用毒品條例。
如果採取所謂的「法律不能割裂適用說」,就會發生很有趣的現象,同樣的偵查、歷次審理均自白,轉讓比較多的毒品,因為適用毒品條例,可以減刑;轉讓比較少的,適用藥事法,反而不能減刑?這樣會造成重罪輕判、輕罪重判,責罰不相當,和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也有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原則。
針對過去實務認為法律不能割裂適用的見解,這次的大法庭裁定指出,關於不法要件,要整體適用,不能各取數法條中的一部分構成而為處罰;但有關刑的減輕、沒收等特別規定,基於責任個別原則,可以割裂適用。
4️⃣法條競合的封鎖效應
最後,大法庭裁定針對量刑的問題,附帶提醒。
在這種一行為同時構成重罪(藥事法)、輕罪(毒品條例)的情形,雖然最後論的是重罪藥事法,但要注意到避免重罪輕罰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減刑事由時,應該要注意量刑不要低於輕罪毒品條例最輕的法定刑。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重罪的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輕罪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法定刑則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到了嗎,輕罪有設下限,但重罪反而沒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是說,法官要注意喔,雖然適用藥事法沒有最低刑度,最低可以判到2個月,但不要這樣判,至少要判到輕罪毒品條例的法定刑下限:6個月。
這樣才不會造成,選了重罪,卻判得更輕。
可以說是法條競合的封鎖效應。
二級主管定義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苗博雅 什麼都參在一起作撒尿牛丸亂講,其實目的只是為了打柯跟騙你這種人
法源都貼出來了,自己多看幾遍用腦子想幾遍好嗎,不然很容易被人騙走喔
#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要先有『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這個前提,人民才需配合檢查治療
誰來定義這個『#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 偉大的C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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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6/19解隔離的孕婦為什麼不用PCR採陰就可以解隔離
=> 因為CDC當時的規定關14天就好,這是中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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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北市府的『精準匡列』是用『CDC的標準加強版』來去匡列
但並不是『精準匡列』就要被隔離,也不是『精準匡列』就要強制驗PCR
目的只是為了防堵那些不在標準內的可能感染者,這是寧多驗勿放過的概念
這也是為什麼當時柯文哲還說要去問陳時中這些人能不能強制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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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7/2耳鼻喉科的CASE來說,接觸病患200多只來60個檢測,剩下100多不能強制PCR檢測
=> 因為當時『中央防疫醫師』認為確診醫師看診時有戴口罩&面罩等裝備作足防護,傳染給病患的可能性較低,所以『中央標準只需匡列4人(配偶跟員工三人)』,剩下200多病患是北市額外匡列,只能用勸說無法把這些人抓出來強制檢測&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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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些東西苗博雅不知道嗎~?只要台北市長是綠色的他一定知道
這類覺青講話都帶政治目的,鬥爭八成民生兩成,跟當年共產黨作法差不多
整套邏輯論述都會掩蓋對自己不利的反方論點或證據,聽眾若不用腦袋思考單純囫圇吞棗
就會被他牽著鼻子走,被馴化成聖戰士到處出征丟自己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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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阿』
Re: [新聞] 苗博雅轟「殘陽案例」證明市府防疫疏失 黃珊珊:是議員搞不清楚狀況 https://disp.cc/b/163-e3ts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3r6
#武漢肺炎 #新冠肺炎 #二級警戒 #COVID19 #COVID2019
二級主管定義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全國人民最關心的,大概就是長榮機師染疫傳兒的最新抗疫進度。先告訴大家好消息,昨晚八點多桃市府已完成染疫學生全校2800位師生的PCR檢測,漏夜趕出報告結果都是陰性。該生全班共144同學與家長的PCR檢測,都是陰性。長榮航空機組員包含派飛外站芝加哥機組員一共55位,昨採檢後PCR也都是陰性。
雖然病毒株的基因定序報告還未出來,但是染疫的機師已經接種過兩劑疫苗,仍然突破性感染,因此我們立刻拉高防疫標準,當成Delta變異株來對付。9/2晚間11點,得知機師兒子確診,當晚立刻聯絡案16122班上同學,宣布全班停課。9/3市長緊急跟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討論,確認防疫警戒拉高,同時決定:
👉擴大為全校師生停課14天與立即全面做PCR採檢
👉市府發放3000劑快篩試劑要求9/8全校師生再快篩一次
👉該生班上老師學生跟家長送集中檢疫所隔離並採二次PCR檢測
👉提前立刻實施5+9「強化機組員返台後防檢疫規定」且全部PCR二採
此外,市長宣布室內活動人數必須低於50人以下、室外活動必須低於100人以下,桃園地區的所有中秋活動一律停止,加強社區防疫。昨天在做完全校師生的PCR快篩後,市府馬上做全校消毒工作到十一點,迄今防疫的腳步沒有一刻停下來。
而長榮的機師已經確認隱瞞症狀以及在自主管理期間跟朋友聚餐,市長將移交民航局懲處,最高可能罰100萬。市長罕見要求民航局對航空公司外站的管理要加強,避免外站管理不當衍生成入境風險,更進一步提出 #Delta防線,包含:
1.檢查桃園機場的採檢站與防疫動線
2.增加機組員專用防疫旅館
3.要求長榮與華航園區要做防疫檢查
4.再次檢查桃園地區的防疫旅館跟動線
5.持續加強防疫車隊的健康管理
6.責任醫院的防疫與醫療量能
7.檢查所有提供入境二採的採檢站動線
新北市、新竹市政府已宣佈與桃園一起料敵從嚴,強化二級警戒,與我們一同備戰。台灣目前雖然偶有加零的好消息,但無本土確診案例不代表清零,仍存在隱形傳播鏈。而病毒株在沒有基因定序下,沒人敢說Delta病毒完全不存在台灣。看到柯市長第一時間急著定義破口,忙著政治算計, 沒在第一時間關心台北市民,也實在讓人心寒。
二級主管定義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幼托機構該如何開放?市府應儘速研擬幼托機構復學配套!
今天CDC宣布7/27至8/9號全國調降為二級警戒,也預告開放幼托機構、補習班、托嬰中心等,只要符合主管機關的防疫指引便可以開放,但是,看完了今天新北市記者會的內容,在這邊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要儘速研議幼托機構的復學配套措施!
疫情期間,維倩接到許多家長、業者陳情,雙方皆表示希望幼托機構可以儘速開放,許多的家長已經請到沒有假可以請,業者在疫情期間也都支付給教職員工薪水咬牙苦撐,大家努力就是希望降級之後可以孩子儘速回歸校園學習。在兩週前,服務團隊詢問新北市府,當時的市府表示,7/1才開始陸續安排教職員工打疫苗,需要等待疫苗產生作用之後才會開放,如今,在中央開放相關的幼教機構,台北、宜蘭已階段式開放,並提出相關的配套規範,反觀新北卻還在觀望,新北在這塊真的要加加油!
放諸國內外各種幼教機構針對復學的指引,都有明定規範讓相關的行業遵守,例如美國有制定幼兒照顧指引,明定校園內的社交距離、消毒及環境衛生指引、口罩的配戴方式、改善校園內通風環境、如遇確診個案的隔離措施,新加坡也針對孩子的課程內容定義為面授課(Face-to-Face)或是居家學習課程(Home Baced Learning),讓學校更明確的能安排教程,甚至在我們隔壁的台北市,也已經提出了人流降載及五大族群優先入學等措施,在這邊呼籲侯市長,盡快提出相關配套,讓家長可以提前準備,也讓孩子們可以儘速恢復正常生活。
#新北市議員張維倩
#婦幼律師為您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