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事實分居離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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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分居離婚 在 Leng Yein / DJ Leng Yei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2:09:47

@flour_restaurant 可以堂食啦!還有特別menu給吃素的朋友耶! 近來這兩年mco很多粉絲分居離婚,其實很多粉絲問姐姐怎麼有個快樂的婚姻,很多人告訴姐姐她們很想離婚但是覺得是個責任,很多人說自己活得很累,也很多人說他們終於解脫了 其實「快樂」對你們來說,是什麼? 對我來說,我自己...

事實分居離婚 在 ???? ??????.????????港愛情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2-15 14:57:51

[gfmurmur9487] 佢29 我24,我哋喺交友app識,開頭玩交友app都只係諗住傾吓計,冇諗住識另一半... 佢其實唔係好特別,講嘢唔算有趣,唔算靚仔,但傾計既時候就係有一種平平淡淡但好舒服既感覺,唔知係咪自己圈子窄定係太耐冇異性比到呢種感覺我,加上朋友知道呢個人既存在之後都會講下笑咁...

事實分居離婚 在 美劇癮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15 16:05:53

#主題Post https://youtu.be/ij_3NVobmlo 【Netflix 王冠Netflix季選角資料及後續花生】 #選角 #英國文化部回應 #BBC醜聞 王冠第四季劇評網台節目已經上架!下面就補充一下當中提到的資料! ●王冠第五季選角! 暫時公報四名主要角色選角! ○Imel...

  • 事實分居離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09: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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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事實分居離婚 在 BeautyExchange.com.hk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30 2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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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 編輯有話兒:出軌的苦衷】

    兩性網絡作家莎比亞的離婚和「被帽」事件最近成為網上熱話,近日有峰迴路轉的發展。起初網民見一直是好好先生形象的他被新婚妻子「帽事」,紛紛大罵「狗男女」偷情、對女方多番指責。

    怎料女方的一篇自白公開多年來二人相處的實況,包括男方一直說要追作家夢, 女方多年默默支持,日常洗費都是女方埋單;口講層樓寫女方名營造人財兩失的形象,事實是女方也有出首期和一同供樓,更重要的是男方收入不足才寫女方名方便過壓測;多年同居一直做「阿四」照顧男方,直到婚後才發現男方本性難移,不適合付托終身,決意離婚但未完成程序,已分居所以跟新歡同居等等,令民意大逆轉,男方形象插水,雖然女方婚內出軌是難以原諒,但也算是值得同情,如女方所言屬實,那男的也是自食其果。

    出軌當然是責無旁貸,女方也承認自己是做錯了,但她最錯的不是出軌,而是傻到用了九年青春和婚姻,才認清楚一個男人「沒救了」。(二人之事外人不得而知,筆者只是假設女方所說的是實情)一個男人在婚前對你不好,你也肯嫁,那你不是白痴就是大善人了。殘酷的真相是99% 男人會在婚後對女人愈來愈不好,追求期和熱戀期那些已經是你們關係的「高潮點」了,真的不用幻想一紙婚書可以令男人變好,變成一個顧家男,愈來愈愛你。男方的性格、本質如何,在婚前多年同居和八年的感情已經一清二楚,怎麼會傻到,最後要用失婚的賭注去賭他會不會在婚後改變呢?結婚是神聖的,每一個人都應該在進入婚姻之前,好好問自己的內心,現在的他(甚至是預計之後變差的他),我能一輩子都愛嗎?若還有一絲猶豫,為什麼要結婚呢?

    #BE_HKinsight #Be編輯有話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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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實分居離婚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30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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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報告:
    意外在整理基金會1996年出版的[樂在家中]特刊,發現其中的文章「會長的話」。居然能適用在現今社會現象,敬佩黃老師的先見之明,不愧被稱為單親之母。小編認為這是一篇值得Po上來和大家一起的分享的文章。謝謝!

    近數十年來,隨著多元化社會的發展、工業化及都市化的快速成長,家庭結構的蛻變、社會價值觀的變異,以及婚外性行為、不婚生子、離婚率等情況的逐年增長,使得單親家庭的比率迅速竄升而諸多社會問題也由此衍生。

    形成單親的因素雖然以「離婚」所佔比率最大,但事實上還含蓋了「喪偶」、「重婚」、「遺棄」、「雙生涯分偶」(分居)、「服刑」、「隔代教養」、「未
    婚生子」、「精神健康失調」、「智障癱痪」...等。

    由於單親家庭結構較脆弱,家長往往在驟然面對家庭中雙重角色的衝突或角色負擔過重的壓力之下,難以對經濟匱乏、子女教養、生涯規劃、身心調適、社會關係.....等問題的困擾而做出有效的解決與突破。

    而單親兒童在家變的環境下,為了承擔來自同伴、學校及社會給予「破碎家庭即等於問題家庭,而問題家庭則專門製造「問題兒童」的不公平也不正確的標籤,則易變成扭曲式的早熟、自我觀念的模糊以及對親密人際關係的不信任......等負面的人格傷害。

    至於學校方面,由於預算的編制及缺乏長期專才的培訓,以致對日漸增多的單親家庭問題,除了分身乏術外,也只能做治標不治本的單向輔導工作,但往往在師資良莠不齊的情況下,而易產生「不正確的輔導可能是另一次誤導」的後遺症。

    在目前政府相當消極的社會福利政策下,雖然已有少數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始關懷單親家庭的問題,但由於不夠具體的規劃又無立法依據,導致限在少數特殊個案輔導及急難救濟,令普遍的單親家長有遠水救不了近火且求助無門而必須仰人鼻息的挫折,甚至連社會工作者也喟嘆巧婦難為無米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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