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民國憲法pdf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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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憲法pdf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01 0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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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法筆記一:當超級和理非都要坐十年監】

    《國安法》超越所有想像,像上帝一樣,話中就中,殺無赦。但我還是特別關心和理非在《國安法》下的潛在刑罰。

    1)參與六四「結束一黨專政」燭光集會(POPO以限聚令不批准集會)
    觸犯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參與以非法手段旨在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參與支持香港獨立或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和平集會
    觸犯20條「分裂國家罪」,參與旨在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網上出POST或聯署要求外國制裁中國政府
    觸犯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請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待刑)

    當《國安法》將上百萬香港人最輕鬆平常的和平政治參與定為嚴重罪行,除了繼續參與等坐爆監獄外,我們還有選擇嗎?

    https://www.gld.gov.hk/egaz…/…/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七一街頭見

  • 中華民國憲法pdf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2-27 12:12:31
    有 3,686 人按讚

    台灣採行五權憲法,但監察院、考試院兩院常常被抨擊效能不彰,過去有監察委員被質疑濫權,考試委員更在政府精簡財政的政策下,從過去的19人,下修至7至9人。
      
    五權分立造成的問題,恐怕需要修憲來解決,但在高門檻的修憲之前,我們需要更多外部的活水進入體制內,才能有效的推動組織改造,讓沒有民意基礎的考監兩院更接地氣,更加「以民眾為本」!
      
    總統府於18日來函台灣民眾黨,要求推薦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人選,為了落實本黨「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本黨決定再度公開海選「民眾黨推薦監委/考委人選」!
      
    你對考監兩院的組織改造有想法嗎?你對考監委員有什麼別於檯面上既有體制的想像?只要符合條件,歡迎你來報名海選,讓民眾黨能提出真正反映基層民意的人選,進入體制,實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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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民眾黨推薦之監察委員人選海選規則🔥
      
    一、資格:須年滿35歲,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
      
    1⃣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2⃣任本俸十二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以上法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上檢察官,成績優異者。
    3⃣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4⃣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5⃣ 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6⃣ 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7⃣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
      
    二、限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以及雙重國籍者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依法停止任用,以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公職。
      
    ----
      
    🔥2020年民眾黨推薦之考試委員人選海選規則🔥
      
    一、資格:具有《考試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各款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2⃣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3⃣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二、限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國籍法》第10條、第1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等情事。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以及雙重國籍者
    ✘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因貪污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依法停止任用,以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公職。
      
    ----
      
    📌海選時程:
      
    收件時間: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日23:59分截止。
    遴選審查: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4日。
    面試時間:另行公告
      
    📌活動辦法:
      
    1⃣請下載『台灣民眾黨推薦之監察、考試委員人選海選報名表』
    下載網址:https://bit.ly/2Vo0uEm
      
    並詳實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電子信箱、現職、學歷、經歷、專業能力等欄位,並檢附彩色大頭照。以WORD或是PDF格式,電郵寄至台灣民眾黨的收件信箱。
      
    2⃣補充說明: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圖檔、最高學歷證書圖檔,或任何有助於展現個人專業能力之證照、照片、影像等內容,格式不拘。若無則免附。
      
    3⃣受理信箱:contact@tpp.org.tw,一律採網路報名。
      
    4⃣信件格式:標題註明【2020監察考試委員海選_應徵者姓名】
      
    5⃣本黨工作人員會依履歷上聯繫方式,確認您的報名表是否送達。初選經遴選委員會書審通過後,將辦理面試活動,日期、時間及地點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書審未通過者恕不另行通知。
      
    6⃣歡迎符合資格之各界專業人才踴躍報名,如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 contact@tpp.org.tw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
    #監委考委海選
    #本黨有天會不會真的玩選秀節目

  • 中華民國憲法pdf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18 16:51:17
    有 455 人按讚

    明天立院將審查黃昭順委員等人為反同組織提的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 23202 號法律修正案。
    這個「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在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我認為這是一個明顯違憲的提案,立院絕對不該通過這樣的法案。簡述理由如下:

    1.憲法保障同性間平等享有結婚之自由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此不因去年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該號大法官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過往婚姻僅限一男一女之規範狀態已被認定違憲,自此,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2.至就同性婚姻如何實現,大法官於釋字748號解釋允許立法者享有立法形式選擇自由(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但無論如何,修法必須能平等保護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倘逾期(兩年)未完成符合解釋意旨之修法,則同性二人得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及立院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為立法,自亦不能牴觸釋字748。因此,行政院為符合釋字748及公投結果所提同婚法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這個做法已經同時符合公投第十案與第十二案通過的要求。

    4.公投第十案通過的效力不能逸脫以上所說明釋字748之意義與效力來理解,因此,該公投案之通過,至多只能要求針對民法婚姻定義,採取立法「不作為」(亦即不採取修民法方式實現同婚),但若反同組織要進一步在民法中,把「婚姻」定性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就會實質違反了釋字748 所揭示「婚姻不應限一男一女」之意旨與效力,構成違憲。何況,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一語,在釋字748 後既已不限一男一女,民法婚姻是婚姻,其他法律包括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所稱婚姻也是婚姻,如果在民法中刻意做相反於大法官解釋意旨的規定,會創造出一個牴觸憲法且法律矛盾的狀態,不但破壞憲政體制,也會製造法律體系解釋適用的紊亂,這是立法者絕對應該避免的。

    5.遑論大法官於釋字748明白諭示,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同志可逕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益證若將民法所稱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當然是違憲之舉!

    ----------------------

    相關提案資料:

    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有鑑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 性公民投票第十案的開票結果,同意票數為 7,658,008,且同 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依「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 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該公投案通過,創制「民法婚姻規定應 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成為我國有關法律之立法原則,本 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相關法律之審議程序。故此, 爰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雖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惟婚姻相關條文並 無「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之規定,故依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 案之開票結果,將「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婚姻定義明定於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

    詳參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