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u0213 (魯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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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假設]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制定時明文列舉領土範圍
時間Sun Jan 23 14:25:00 2022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因為歷史原因,不列舉領土範圍,而以「固有疆域」稱之;同樣地,憲法也沒有明定首都位置。
這樣的敘述,雖然讓國人對中國大陸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有所爭議,讓憲法解釋機關宣告領土問題為政治問題而不予解釋(釋字328號參照),各級法院迄今對大陸地區是否該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一問題仍有所歧見。
然而,此種模糊的敘述方式卻也提供詮釋上的彈性,讓國家認同有所分歧的臺灣人間,至少能對「中華民國」有所共識。
法規上模糊的敘述,一方面讓法律實務人員在適用法律上產生困惑;但另一方面卻能縫合臺灣當前的國家認同差異,令人不得不感嘆憲法制定的奇妙之處。
令人好奇假如當初憲法把一切都説死了,會怎麼樣。
假設194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
A. 以列舉方式將當時政府轄下各省名稱列入憲法第4條;且,
B.以國民政府已於1946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見國民政府公報35渝951:
https://reurl.cc/akaGpY)為由,外蒙古部分不列入憲法;且
C.明定中華民國以南京為首都。
除上述變動外,其他條件不變,中國國民黨政權所主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於1949年來臺。
請問:
臺灣之後的政局發展會因上述差異而有什麼不同嗎?
臺灣人民是否會因為缺乏對領土的詮釋空間,而提早意識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與現實落差,導致臺灣主體意識提早形成?
又或者正好相反,由於無法將中華民國詮釋為臺灣,政治人物至少表面上要尊重憲法有關規定,因而導致臺灣主體意識延後形成?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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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hungrew: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背景是民國35年 01/23 14:32
→ chungrew: 當時蔣介石跟國民黨都還在中國大陸 01/23 14:32
→ chungrew: 老實說考慮的不是台灣問題 01/23 14:32
→ chungrew: 這個憲法是以整個大中國為框架來設計 01/23 14:33
→ chungrew: 所以你要先想的是,會激發哪些邊境爭議? 01/23 14:34
→ chungrew: 把領土明確寫死,不可能往小了寫 01/23 14:35
→ chungrew: 喪權辱國是政治自殺,一定是往大了寫 01/23 14:35
→ chungrew: 所以每一個邊境都會爆發領土爭議與衝突 01/23 14:36
→ chungrew: 比如中俄邊境的珍寶島及相關爭議 01/23 14:36
→ chungrew: 比如新疆、比如西藏、比如喀什米爾 01/23 14:36
→ chungrew: 中緬、中越邊境、南海九段線與南海諸國 01/23 14:37
→ chungrew: 釣魚台列嶼跟日本的衝突 01/23 14:38
→ chungrew: 領土範圍能主張的就主張,然後真的明確化 01/23 14:38
→ chungrew: 爭議就會立刻爆發,毫無談判餘地了 01/23 14:38
→ chungrew: 說不定中國立馬就要跟新生的印度開戰 01/23 14:40
→ milu0213: 回chungrew:列舉方式可參考1936年五五憲草第四條的列 01/23 14:41
→ chungrew: (1947印度即正式獨立) 01/23 14:41
→ milu0213: 舉方式,只列舉各省名稱,對爭議領土沒有多加論述 01/23 14:41
推 chungrew: 如果按照您推文的說法,那意義不大 01/23 14:50
→ chungrew: 因為五五憲草也有 01/23 14:50
→ chungrew: 等固有之疆域...之模糊文字敘述 01/23 14:51
→ chungrew: 五五憲草這一段在正式通過版本中被拿掉 01/23 14:51
→ chungrew: 但等固有之疆域這一句是保留下來的 01/23 14:52
→ chungrew: 二者其實沒什麼差別 01/23 14:52
→ chungrew: 沒列舉的用 等固有之疆域仍可解釋 01/23 14:52
→ chungrew: 再者,李登輝時代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 01/23 14:53
→ chungrew: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您可以看看 01/23 14:54
→ chungrew: 前總統李登輝已經在本條凍結憲法第四條 01/23 14:55
→ chungrew: 換言之,我認為實務上影響不大, 01/23 14:55
→ moslaa: 談憲法疆域問題,就一定有人講五五憲草 01/23 14:55
→ jason222333: 那也只能修憲 但是等於宣布這些地我沒名義再奪回 01/23 14:56
→ chungrew: 就算你文字改成五五憲草那樣,也沒用 01/23 14:56
→ chungrew: 李登輝的修憲條文第一條才是我們現在用的 01/23 14:56
→ moslaa: 真是莫名奇妙之至,叫憲草,就是草案,一切以定案為主 01/23 14:57
→ moslaa: 這就好像,我本來有想過今晚吃肯德基 01/23 14:58
→ moslaa: 但最後我決定吃麥當勞,難道這是肯德基店長能出來 01/23 14:59
→ moslaa: 吵:你不是有考慮吃我肯德基嗎?不管啦,你要付錢給我! 01/23 14:59
→ milu0213: 再回chungrew: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所稱「不適用憲法第 01/23 15:12
→ milu0213: 四條」,指的是憲法第四條後段「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01/23 15:12
→ milu0213: 不得變更之。」,並不包含前段的部分,這點可參考2000 01/23 15:13
→ milu0213: 年、2005年的修憲資料 01/23 15:13
→ FMANT: 不會怎樣啊 裝傻的人還是會裝傻 01/23 15:16
→ FMANT: 比如外蒙古獨立老早給廢除了 你一個字也沒提 懂了嗎 01/23 15:17
→ milu0213: 回moslaa:我也同意《五五憲草》本身沒有規範力,不過 01/23 15:30
→ milu0213: 我也可以理解談疆域問題時會提《五五憲草》的做法。從 01/23 15:31
→ milu0213: 法解釋的角度來說,有一種解釋方式就是參考相關法理、 01/23 15:32
→ milu0213: 立法資料,而《五五憲草》為立法院在1936年時通過,被 01/23 15:32
→ milu0213: 拿來當解釋疆域範圍的參考資料並不奇怪。就像在解釋勞 01/23 15:33
→ milu0213: 動契約的試用期問題時,由於我國當前並無規定試用期的 01/23 15:34
→ milu0213: 有效法律,因此司法實務上就會以1936年由立法院通過但 01/23 15:34
→ milu0213: 從未實施的《勞動契約法》第6條為法理去做相關判斷。 01/23 15:35
→ milu0213: 回Fmant :感謝你提到外蒙古,我原本以為會沒人對外蒙 01/23 15:41
→ milu0213: 古感興趣。如果依上述假設,你覺得在1953年廢除中蘇友 01/23 15:42
→ milu0213: 好條約後,中華民國政府會如何在憲法明文不包含外蒙古 01/23 15:43
→ milu0213: 的情況下不承認外蒙古獨立?還是你會認為以chungrew大 01/23 15:43
→ milu0213: 提及的解釋方式解套即可? 01/23 15:43
推 FMANT: 等待奇蹟吧 羅馬帝國政府1453年還是在喊光復地中海 01/23 15:49
→ moslaa: 舉例錯誤 01/23 15:50
→ moslaa: 我國憲法定案已經公布,裡面也有領土想跟敘述 01/23 15:50
→ moslaa: 相關 01/23 15:51
→ FMANT: 一個等死的政權 怎麼喊都不重要了 01/23 15:51
→ moslaa: 跟你舉例並不適用 01/23 15:51
→ moslaa: 鐵證就是,大法官釋憲時,並未引用五五憲草 01/23 15:52
→ hgt: 說實在,我個人覺得是不會怎樣,條文有非常不合適的地方,就 01/23 15:57
→ hgt: 是在修憲而已 01/23 15:57
推 gemboy: 現實落差不會因為領土提早覺醒 也不會寫在憲法別人就 01/23 16:07
→ gemboy: 躲在角落發抖 要談判也是跟老共談誰鳥老蔣 01/23 16:08
推 moslaa: 老蔣死了超過四十年,,領土談判要找老蔣 01/23 16:12
→ moslaa: 我想要招魂還是觀落陰了。 01/23 16:12
→ milu0213: 再回moslaa: 01/23 16:21
→ milu0213: 1. 法理、立法資料就是僅供法院參考的參考資料,沒有約 01/23 16:22
→ milu0213: 束力,也非唯一解釋方式。司法院不拿五五憲草來解釋並 01/23 16:22
→ milu0213: 不奇怪,但有人拿五五憲草來解釋也不奇怪。 01/23 16:22
→ milu0213: 2. 在憲法與草案都對相同事項有規定時,司法機關仍可拿 01/23 16:22
→ milu0213: 草案來解釋,例如釋字第14號。 01/23 16:22
→ milu0213: 3. 我國勞動主管機關向來認為《勞動契約法》已被《勞動 01/23 16:23
→ milu0213: 基準法》勞動契約專章及相關命令與行政函釋所取代,但 01/23 16:23
推 moslaa: 你不用再打字了 01/23 16:23
→ milu0213: 司法機關還是可以拿《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做解釋。 01/23 16:23
→ moslaa: 之前大法官釋憲解釋領土問題時,並未引用五五憲草 01/23 16:24
→ moslaa: 已經說明一切。還是您要主張 01/23 16:24
→ moslaa: 您對憲法的認識,與如何釋憲,您比我國大法官更懂? 01/23 16:25
→ moslaa: 所以大法官釋憲錯誤,我們要以您為準? 01/23 16:25
→ moslaa: 請您說明一下您現實生活的專業?否則我無法接受 01/23 16:26
→ moslaa: 您主張討論憲法領土問題時,五五憲草應該引用之主張 01/23 16:26
→ want150: 你把法律看得太重了,特別是在政治問題上 01/23 16:36
→ milu0213: 回moslaa:這方面的問題我沒有想的很清楚,我只是覺得 01/23 16:40
→ milu0213: 拿或不拿五五憲草來解釋都有其道理。就我自己的看法來 01/23 16:41
→ milu0213: 說,我當然是希望釋憲機關可以說清楚,至少能讓法律工 01/23 16:41
→ milu0213: 作者有清楚的適用依據,而非每個人各吹各的調 01/23 16:41
推 CGT: 就如大法官解釋是政治問題,不要寫死,國內國外才有得喬 01/23 16:47
→ CGT: 國境邊界太多爭議領土,要隨時準備跟鄰國開戰還要應付民意 01/23 16:49
推 moslaa: 釋憲機關已經說得很清楚,且沒有引用五五憲草 01/23 17:04
→ moslaa: 如果您堅持之前釋憲仍不清楚,您認為有問題 01/23 17:05
→ moslaa: 那麼您該做的事情不是上PTT架空歷史板 01/23 17:05
→ moslaa: 而是開始看如何申請再次釋憲。 01/23 17:06
推 NurgleJason: 憲法起草時周圍一堆沒收回怎麼可能寫死 假設真侷限秋 01/23 22:01
→ NurgleJason: 海棠好了 01/23 22:01
→ NurgleJason: 哪天打到海參威484還要還回去 01/23 22:01
推 jchin: 外蒙古就是一個問題吧, 並無代表參與制憲. 01/24 07:47
推 aocboy: 拳頭多大,領土就有多大 01/25 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