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3萬的網紅黃之鋒 Joshua Wong,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回覆新筆友選舉主任蔡亮女士: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 新筆友蔡亮女士好「客氣」,問我三條問題。不過唔緊要,政府越多來信,越留難我,越拖延決定我到底有無得選,只會令海怡西既選民更不滿政府既審查同篩選。 我會把握機會詳盡咁向蔡亮女士解釋我嘅政治理念,希望佢唔好強行讀心亂咁詮釋我...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中國 與 #日本 的關係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們把時間推到日本首相菅義偉在4月17日與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在白宮舉行美日領袖會談,聯合聲明中明確載明 #台灣 ,其中強調「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06 07:13:29

【關於立陶宛,你可以了解的 3 件事】 就在前幾天,立陶宛宣布捐給我國兩萬劑疫苗,讓大家重新有認識這個國家的機會。 我們就來介紹他們憲法中有趣的 3 件事。 - ■ 他們也有選總統嗎? 有,立陶宛採取「半總統制」,只不過他們總統一任五年,得連任一次,並且採取「二輪投票制」。 也就是說,第一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小世界新聞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4 14:12:48

_ ■北京打壓不斷 台灣成外媒避風港 北京近年驅逐多名外籍記者,香港亦實行國安法,包括英國BBC在內的駐華記者,不敵當局壓力轉赴台灣。在擁有新聞自由、民主等條件下,台灣有望成為西方媒體另一個避風港。 英國權威媒體BBC駐北京記者沙磊(John Sudworth),在無告知中方下,今年4月初逃離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李綺雯 Marine Lee Yee Man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7:50:51

開學了,過去一年不容易, 未來也許更不容易,大家都要努力。 一直認為讀書好重要,因為從體制下拿取成績,是一種公認的認可。拿着這份認可,是為了有更多的選擇。 但未來在課本以外嘅知識更重要,因為是基本的認知。本着這份認知,你會懂得選擇。 #我讀書時用左好多時間背了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又稱權力分立,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黃之鋒 Joshua W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6 20:44:57
    有 4,554 人按讚

    【回覆新筆友選舉主任蔡亮女士: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

    新筆友蔡亮女士好「客氣」,問我三條問題。不過唔緊要,政府越多來信,越留難我,越拖延決定我到底有無得選,只會令海怡西既選民更不滿政府既審查同篩選。

    我會把握機會詳盡咁向蔡亮女士解釋我嘅政治理念,希望佢唔好強行讀心亂咁詮釋我既答案。

    我無興趣比佢讀我個心啊。

    ----------------------------------------------------

    香港香港仔海傍道3號
    逸港居1樓
    海怡西選區
    選舉主任蔡亮女士

    蔡亮女士:

    就 閣下於2019年10月26日電郵來函,本人謹覆如下:

    問題一:你作為香港眾志現任秘書長,加上你於2019年10月17日就選舉主任的提問所作的回覆中表示你 「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你是否同意,不論是上述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你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兩者均包括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

    1. 閣下引述2018年10月2日報導當中本人對譚耀宗先生的回應,惟我認為該報道與 閣下考慮我的提名有並無關連。該報道的背景是譚先生曲解香港眾志的主張,將民主自決等同香港獨立。我在回應時指出「香港眾志不會改變民主自決綱領」,意在澄清民主自決並非獨立,香港眾志亦無意改為主張香港獨立。

    2. 正如香港眾志常委及首席研究員敖卓軒在2019年10月24日《華爾街日報》評論文章指出自決不等同於香港獨立:
    Beijing is always going to call us separatists, but independence is not one of the present movement’s demands. Fighting for democracy within our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going to get us closer to what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was meant to do. Self-determination does not equal independence.

    3. 就閣下查詢「香港獨立」是否我或香港眾志所支持的「自決前途」的選項之一,其實我在10月15日回覆原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的信函中已回應此問題。 閣下可參考如下:
    - 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
    - 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 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4. 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然而,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更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在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因此,即使有關主張是否具有民意基礎,不論香港眾志奉為「最高綱領」的民主自決理念,或是我理解中並支持由香港眾志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均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問題二:你於2019年10月15日回答選舉主任在2019年10月14日電郵來函中指出:
    “本人提倡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在你10月17日的回覆指出:“如你認為我跟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你的上述回覆,看來可予人的印象是,你的個人取態,與香港眾志「主權在民」和港獨的取態,可以有所分歧。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請直接清晰確認你這方面的立場是否曾作任何改變,即不再認同香港眾志在2016年提倡的民主自決的網領?你是否不再認同香港眾志的綱領中所指體現 「主權在民」的理念,公投應包括香港獨立為選項之一?

    5. 香港眾志「民主自決此際起航——我們的自決運動路線圖」的文章提到「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意思同出一轍,說明作為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樣涵蓋和反映「主權在民」理念。事實上,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習近平於2010年9月也在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開學典禮的講話中提到「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表達與「主權在民」類近的看法。

    6. 正如我在早前的回覆所強調,具民意基礎和符合民主原則,是前途自決選項的先決條件,這也是「民主自決」涵蓋的要素。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至於主權在民所體現的精神,是以民主方式在香港社會凝聚共識,從而決定香港未來。

    7. 就文中提到「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的背景,是對香港社會大眾在2016年存有各種政治主張,包括但不限於地方自治和港獨的概括描述。文中對各個選項的提述,實是客觀反映當時香港市民可能支持的各種政治主張,以強調民意基礎的重要性。然而,這並不代表香港眾志提倡自決前途需要具備必然選項。

    8. 根據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於2017年間公佈的民意調查,市民支持「香港獨立」作為2047年後安排的比率跌至只有11%。從上述民調可見,「香港獨立」的主張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顯然不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並不具有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先決條件,所以自決前途不應包括香港獨立作為選項。我重申,目前具有壓倒性支持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包括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訴求。

    9. 正如上述,無論任何主張是否具民意基礎,自決前途的前提是在承認《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主張與《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有所牴觸,故此我不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0. 無論如何,我的立場不曾改變,改變的只是政治審查的環境,惟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認為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問題三:現在你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是否同意在符合《區議會條例》(第 547 章)第 34(1)(b)條要求獲提名人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這規定的前題下,不論是否有民意基礎,不論目的為何,不論以任何形式來進行(包括透過具有憲制效力或不具實際約束力的公投),香港獨立都不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

    11. 我認為你的問題錯誤地理解我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12. 我認為在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的方式下,香港獨立可作為民主自決的一個選項。正如我較早前引述2017年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曾就「市民對2047年後香港的前途問題之看法」進行調查,這種討論和調查絕對不會違反《基本法》任何規定。同樣地,一個不具實際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方式如公投,讓市民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表態,本質上與上述民調無異。除非 閣下認為於民意調查要求市民就「香港獨立」表態乃違反《基本法》,否則這類民意表態並不可能違反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13. 作為區議會選舉獲提名人,我已根據《區議會條例》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的聲明。我在10月17日的答覆中引述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誓章指出,香港眾志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必須強調,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最終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的前提下,尤其是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9年10月13日嚴詞威脅「任何人企圖在中國任何地區搞分裂,結果只能是粉身碎骨」,我認為實際上香港獨立並不可成為可接納的選項。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24 21:20:08

    Twitch傳送門: https://www.twitch.tv/otakuarmy2

    #中國 與 #日本 的關係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我們把時間推到日本首相菅義偉在4月17日與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在白宮舉行美日領袖會談,聯合聲明中明確載明 #台灣 ,其中強調「台灣海峽和平穩定的重要性」;不過,事隔不到1周,就在4月20日菅義偉接受備詢時澄清,上述聲明「根本沒有預設軍事參與」,並強調,日本自衛隊不可能投入任何環繞台灣的軍事突發事件。

    根據香港《南華早報》報導,有分析人士指出,雖說日本可以向美國提供後勤支援,但若中國企圖以武力犯台,日本憲法將不允許日方參戰。由這件事看出菅義偉跟美方發表聯合聲明後,內心充滿煎熬,所以在相隔一周之後立刻向中國大陸示好,但是這樣真能安撫老共嗎?日本與中國現在的狀態又是如何呢?

    根據維基百科中日關係是這樣說的,中日關係(日語:日中関係〔日中關係〕/にっちゅうかんけい),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的雙邊關係。在漢唐時期,中華文明在政治、經濟、文化、宗教和科技等很多方面都對日本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在日本明治維新後到1945年二戰結束前,中日間發生了多次軍事衝突及全面戰爭,形成了戰後兩國的政治格局並影響了以後的中日關係。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日本在1952年與中華民國恢復外交關係,直到1972年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同時與中華民國斷交。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兩國關係稱為「戰略互惠關係」。

    中國和日本的經貿往來早在「關係正常化」之前便已開始。1972年雙方「恢復正式邦交」後,兩國經貿關係也從以往的「半民半官」轉變為「官民並舉」。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使得中國和日本的貿易又進入了新的發展期。1978年中國和日本的貿易額是50.8億美元,1980年上升至84億美元,1983年達到100億美元,1987年貿易額迅速發展到156.5億美元,在1978年至1987年的10年間貿易額增加3倍。

    到了2004年日本對中投資4900億日元中國成為日本第三大對外投資目的地,和居第二位的美國僅相差100億日元。在兩國關係艱難的2005年,日本對中國投資達到新高,較2004年上漲了19.8%達到65.3億美元占日本對外投資總額的15%。日本對中國投資主要涉及電子、纖維、汽車製造及配套企業、食品加工和金融保險、物流、市場調查、諮詢、廣告流通、飲食、美容美發等服務業等領域。2005年下半年日資汽車在中國轎車市場份額已接近30%。至2005年末,在中國日本企業達3.5萬家。

    根據路透社報導,日本公司2018年在中國至少有7400個工廠設施,這些在中國的製造廠出售價值高達2520億美元的產品,其中70%在中國市場銷售,17%回銷到日本。

    其中以武漢的本田汽車裝配廠為例說明日本企業要滿足中國這個世界最大的汽車市場,嚴重依賴中國的供應商。豐田、日產和本田各自在中國至少有3個研發中心。從政治到經濟可以看出日本與中國之間密不可分,甚至難以脫鉤,那麼未來兩方的走勢又是如何呢?

    回過頭來我們來看看日本與台灣的關係,根據維基百科講述臺日關係史,是指臺灣歷代與日本歷代在歷史上不同階段的關係。雙方自十六世紀即有相互來往,並建構了各式各樣的關係。臺日關係可分為幾個階段:1895年前明鄭與清朝統治下臺灣與日本的關係、1895至1945年臺灣做為日本殖民地與日本內地之間的關係、1945年後中華民國統治下的關係。

    從民間角度切入,日本與台灣的兩地人民互動友善,而且從311大地震台灣對日本的捐款高達200億日圓,可見雙方關係的良好。

    從經濟貿易觀察到,日本是台灣第3大貿易夥伴,而台灣則是日本第4大貿易夥伴,2020年雙邊貿易總額為692.8億美元,台灣對日出口為234.0億美元,進口為458.8億美元,台灣對日貿易逆差是224.8億美元。

    從政治面來看,根據大紀元報導,日本最新外交藍皮書指出,關於台灣的記載延續去年立場,認為台灣是「重要的夥伴與朋友」。雖說日本在外交藍皮書上說日台關係是重要的夥伴與朋友,但是如果有一天中國大陸武力侵犯台灣,日本將會做出怎樣的抉擇呢?

    最後來談談 #釣魚台 ,釣魚臺列嶼是位於東海南部、台灣與八重山群島以北、沖繩海槽南端西北方向的一組島嶼,由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及岩礁構成,總陸地面積6.1636-7平方公里,其中主島釣魚臺之面積3.82-4.38平方公里(潮差變化),高363公尺。19世紀末期至太平洋戰爭期間曾有日本人定居,惟現今各島均為無人島。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皆聲稱釣魚臺列嶼為其領土,引發一連串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認為釣魚臺列嶼依地理、歷史和法理均為中國自古以來的領土(明清海禁),屬台灣附屬島嶼。日本稱其為尖閣諸島,日本政府認為島嶼按歷史及國際法均屬於日本固有領土,歸屬西南諸島一部分,不存在領有權問題。一個釣魚台引發中日台三方角力,究竟它有什麼樣的魅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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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24 22:04:36

    香港國安法在5/21公告後,即為實施!在5/24,香港政治人物,號召起了二百萬人護港反惡法大遊行,是否能改變些什麼?在疫情與中美齬齷的大環境下,為何要在此時出台此政策?台灣(北京)05/24晚上九點,直播大哉問,大家一起來討論!
    下方有「香港國安法」全文,以茲閱覽!

    〔香港國安法全文〕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