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不得自訴案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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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不得自訴案件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

不得自訴案件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 不得自訴案件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7 14:19:03
    有 6 人按讚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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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自訴案件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6 19:44:23
    有 93 人按讚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不得自訴案件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6 07:37:40
    有 1,570 人按讚

    《親愛的爸爸—-為何你要助長這樣會惡劣對待我這女兒的環境?》

    https://youtu.be/Ac7V93DVfkQ
    #直擊靈魂深處的超讚影片

    勿以惡小而為之

    所有的騷擾
    在一開始只是笑鬧、談話中隱藏著的時候
    就已經是惡意的起始了

    曾經我們多少人在得知懷上女娃時喜出望外
    懷孕時爸爸嚴格制止媽媽亂吃東西
    生下後捧在手心體會啥叫掌上明珠
    捨不得跌一跤、嗑一下、哭一聲
    棉被用輕柔手勢蓋上摀著四角怕睡覺涼到...

    然後我們讓女孩在充滿惡意的社會成長
    #以絕對冷酷病態的對待

    這社會裡有:
    對開黃腔當節目效果的影視產業
    對自訴遭騷擾的女性萬夫所指的壓力
    對健康性議題的病態扭曲

    知道繼續延伸還有什麼嗎?
    #檢討受害者風氣對林奕含們刺下的一刀刀
    「BBC: 台灣作家林奕含離世 「房思琪們」改變了世界嗎?—網友檢討:「只是因為她自殺才沒有被追究,要是還活著,大概黑到發亮」、「就是個小三,只是文筆可以吸引許多人聲援」、「林的確是有錯的人,但陳也沒多好,一個巴掌拍不響」」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3891468

    #對性別氣質少數的霸凌
    「《玫瑰少年》葉永鋕,是怎麼死的?—-葉永鋕的「死因」,是因為他不敢在下課人多的時候去上廁所,因為他害怕那些上廁所時可能會遇到的人。」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9633

    #對喪子之痛的母親批判責罵
    「王婉瑜力挺雞排妹 ptt上遭辱罵:靠死小孩才能當上立委」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3931342306910620&id=100001046670224&set=a.100536716657884

    #對惡行噤聲默許
    「臺灣南部某特教學校2009~2011兩年之間,三百多餘名學生中便發生高達一百多起「生對生」的性侵害╱性騷擾案,行為人與被害者都是聽障生,年齡從小二到高三不等,且「男對男」的案件比例高達六成。如此駭人聽聞的狀況,外界始終毫無所悉。」
    http://nomoresilence.logdown.com/posts/206480-nomoresilence?fbclid=IwAR1itejub8MIiBi6eZGsj5p4afawMuDbuT1qcMgzkNucFKLqROOde5l8Q9g

    這些人
    一定有母親或姐妹或女性朋友或女兒

    其實性別不能二分法
    不是「男性」就沒事
    男性中氣質陰柔的也會因為不夠陽剛、或不夠健壯、或行為不受團體認同被霸凌

    如果我們不持續發聲
    他們周圍的弱勢者只會持續在有這樣惡意的環境下被惡意對待

    而原因僅只因為自己是女性或是性別氣質獨特少數
    #這個無法自我決定的因素

    —-
    出生時如何被疼愛
    然後我們放手讓孩子推入深淵?
    我做不到

    想要持續改變
    繼續努力
    #莫以惡小而為之

    因為這不是為了「女權」而站出來
    這是為了「人權」而戰
    #每一個你我他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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