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下水道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下水道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下水道施行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下水道施行細則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理財周刊,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下水道有部分是政府根據地緣條件進行必要性的設置 但其實有些開發行為,是需要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的唷😲 1️⃣ 新開發社區 2️⃣ 新開發工業區 3️⃣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這些開發行為在申請開發時,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 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其廢污水的地區,就必須申請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李俊俋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06:19:16

嘉義市的立委初選協調會,晚上剛結束,面對初選,跟大家分享我的內心想法與態度: 第一:初選是檢驗表現的最好時機 這一次的立委初選,我認為是將我任內的表現,做一個總體檢的最好時機,是檢驗的時刻,因此,我願意一一跟大家說明,這幾年內我努力的成績單! 在這一屆任內,擔任民進黨團的幹事長與書記長,掌舵立法...

  •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理財周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8 1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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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水道有部分是政府根據地緣條件進行必要性的設置
    但其實有些開發行為,是需要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的唷😲

    1️⃣ 新開發社區
    2️⃣ 新開發工業區
    3️⃣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這些開發行為在申請開發時,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
    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其廢污水的地區,就必須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唷❤️

    👉開發完成後,如果原有的下水道沒辦法容納新人口可能排放的污水量,你就必須做新的下水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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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水道雖說有部分是政府根據地緣條件進行必要性的設置,但 其實有些開發行為,是需要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的唷😲

    水編今天要來考考大家,你知道是那些嗎❓

    1️⃣ 新開發社區
    2️⃣ 新開發工業區
    3️⃣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

    上述開發行為是根據下水道第8條暨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這些開發行為在申請開發時,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無法容納其廢污水的地區,就必須申請設置專用下水道。

    👉水編知道很饒舌,所以給你白話文:
    開發完成後,如果原有的下水道沒辦法容納新人口可能排放的污水量,你就必須做新的下水道啦❗️

    若你是開發商,要記得依規定做檢驗唷❤️

  •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3-12 17: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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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明山 #保變住六之六,應重辦環評!
    不可漠視環境與居民安全!
     
    「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的環評在1996年通過,當時是為了解決人口暴增問題,才提出要讓保護區變住宅區。但此開發案二十多年來 #爭議不斷,包含變更挖填土方、污水處理方式等,都引起居民對安全的疑慮。
     
    去年我已在民政部門、工務部門提出質詢,總質詢時也直接當面質疑柯市長,要求市長落實依法行政。昨日環保局討論是否重啟「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環評,我也到會議現場提出我的質疑。
     
    1️⃣ #未經核准擅自施作污水下水道管線,不應就地合法
     
    開發單位在未審核通過污水管線工程設計書圖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在我質詢時沒有一個單位敢出面回應。雖然之後環保局已針對開發單位擅自施工、超挖土石開罰;但針對違法偷跑的行為,市府應該依據環評法第23條的規定,命令其恢復原狀、甚至廢止原先許可,不能因為已經施作完成、 #罰完錢就直接就地合法。
     
    2️⃣ #土石方量問題未解,應重辦環評、徹底檢討
     
    2014年環評會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雖然開發單位在2017年重新提送報告,但最關鍵的土石方量問題卻無法完整釐清,仍有加重影響環境之虞,遭環保局退回,截至目前為止尚未再次提送。
     
    可見對於 #不利環境品質維護及水土保持的問題,開發單位並 #沒有找到解決方案,問題也比想像中還嚴重,實在是有必要重辦環評,針對各項環境衝擊疑慮及爭議事項來做整體檢討。
     
    3️⃣ #污水處理方式與原環評書不符
     
    開發單位依原環評書,須自行設置污水處理廠;如今卻因為污水處理廠原定位置坡度超過30度而無法興建,重劃會打算變更規畫將污水管線改以接公共污水管線的方式辦理,這個變更可能加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難以維護環境品質,應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5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4️⃣ #24年前通過環評卻仍問題不斷,應做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環評1996年通過,#距今已24年,很多時空環境甚至法令都已經有所變化。包含挖填土方問題、污水下水道違法施工問題、聯外排水增加環境衝擊問題、重劃區內土地坡度超過30度問題以及未來開發後對於陽明山交通影響的問題,全部都需要仔細的檢討和審視。我希望環評會委員,依據環評法第18條,要求「保變住六之六」這個開發案做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針對上述的各項問題一一攤開來做研究,看看是否有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一次徹底地把所有爭議來做釐清,如果有不良影響,就應該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來解決,#讓當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可以獲得保障。
     
    ---
    🔸相關質詢:
    2019/10/17工務部門質詢
    http://bit.ly/2Q9ZnVD
     
    2019/11/8質詢柯文哲市長
    http://bit.ly/2IHft4V
     
    🔸相關新聞:
    聯合|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 重啟環評與否未定案
    http://bit.ly/2Q9Cmlx

  •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6-17 21:00:01
    有 247 人按讚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

    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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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6-18 08:16:24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 下水道施行細則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17 19:48:06

    這是第一次定期會總質詢,關於「水與環境」質詢的重要部分。 一、 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基本上在104年間即已建置完成。而中央在75年間就制定《下水道 法施行細則》,當時就已經規範,「污水下水道」係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 有趣的是,我們苗栗縣也在95年間制定《苗栗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裡面規定了「污水下水道」的接管用戶,是包含「事業用戶」的。但是直到今天,竹南地區的「公共污水下水道」號稱已完成建置,卻是不收「事業廢水」?在中央的規範於70年間就制定,特別是我們的地方政府也已經制定相關自治條例後,都已經過了幾十年,為何我們的「公共污水下水道」還是處於一種類似「半殘」的狀態?針對這樣的問題,水利處也特別在本次質詢公開承諾,「事業廢水」將於明年接管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且相關收費機制已訂立。對此,我們一定會持續追蹤。 二、 目前「事業廢水」還是必須排入「地面水體」(例如河川、渠道等)。 這個部分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直接對水利會所管轄的灌溉(排)水路「搭排」的問題,將「直接衝擊」農民的灌溉用水,由於農委會的「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已擬於近年實施「禁止灌溉溝搭排」(能不能落實其實還是令人憂心...),且水利會目前非縣府管轄單位,暫而不論。目前《水污法》所規範的事業達到一定排放規模以上者,會依《水污法》加以「列管」。而依縣內環保局的函覆,截至108年3月22日止,中港溪流域達到「列管規模」之排放許可事業共60家次、後龍溪有61家次,房裡溪有1家次。但房裡溪卻是縣內目前「唯一」作「總量管制」的河川? 三、 所謂總量管制,依《水污法》第9條,如果因為「事業密集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或是「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就「廢 (污)水排放總量實施總量管制」。 (一) 縣內目前願意就房裡溪之排放實施總量管制,當然很好!但依環保局的函覆資料,房裡溪僅有1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但中港溪、後龍溪,皆有60幾家次達到列管規模的事業,卻沒有實施總量管制? (二) 再來就是依縣府的公告,房裡溪實施總量管制的理由大概是:附近農田的灌溉水來源、避免工業廢水引灌造成重金屬蓄積於農地土壤中。但是,如果來看看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也是會引自中港溪流域的水源,加上目前污染的「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地下水汙染限制區」,全縣有超過1/2的地點集中在竹南。環保局長在質詢中也承認,早期竹南、頭份是全國很大的石化工業區。事實上,迄今確實仍有工業區或工廠等等,就存在於中港溪流域附近,環保單位對這些問題實在不能視而不見。 四、 另外依環保局的資料,光是竹南地區在今年1到3月份,水污染的陳情稽查案件就有20次,但僅有稽查出2次違反法令。 事實上,除了關於苗北增加稽查人力或增設稽查大隊以爭取時效性外,另一個是《水污法》第7條加嚴排放標準的問題。以竹南地區的「灌溉溝渠」為例,即使不是事業廢水直接排入「灌排溝渠」的搭排問題,其他諸如灰寮溝等等受排放的地面水體,也可能會與灌溉溝渠相通。但問題是,環保局對於水質的檢驗標準就是依「放流水」標準,此一「放流水標準」如果相較於「灌溉水」的標準,以重金屬為例,往往是「寬鬆」數倍到數十倍之多。 在放流水標準相對寬鬆、又無總量管制下,就是我們的農田的灌溉水源? 五、 在網路上稱為「藍色多瑙河」的灰寮溝變色事件後,我們也多次和環保局溝通、接觸,環保局也在灰寮溝流域裝設了自動監測的設備。但當我們將裝設地點套繪整個竹南地區的流域後,這樣自動監測點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實在令人質疑?我們也要求環保局未來應該要分段執行。 我們的土地、河川,真的承受的太多了,終究,受害的會是人類自己。改變我們的家鄉,或許並非一蹴可及。但只有開始行動,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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