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上訴最高法院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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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產品中有18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25 08:45:13

花蓮王何時可重返立院❓ 花蓮王傅崐萁炒作凱聚案今(5/14)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依照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去年判2年10月徒刑,確定要入監服刑。 牆面上有許多貼文開始大談補選。但是,大家有看過判決書了嗎?(在這:https://reurl.cc/nzmQAv)依照判決書第220頁: ⚖➡本...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1:08

#為了蒐證,#可否取得配偶的電磁紀錄? 甲男跟乙女原本是夫妻,在分居期間,甲進入乙使用的車子內,拷貝車內行車紀錄器的錄影資料,拿來對乙女的朋友提告妨害家庭告訴,乙女知道後,對甲男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檢察官起訴後,苗栗地院判決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甲男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0 10: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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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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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18:06:21
    有 102 人按讚

    檢方與賴男都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更一審判決認定賴男犯案動機與賴的疾病雖具有一定關聯性,但他殺人時具有辨識與控制能力,不符減刑要件,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診所 #牙醫 #無期徒刑

  • 上訴最高法院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4 23:03:15
    有 130 人按讚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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