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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故意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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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刑事判決 - 台北律師公會
二審判決以肇事者未等警消人員到場即離去,即認為肇事者有肇事逃逸的間接故意,無法令人招服。 二、 刑法第185條之4的目的在保障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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