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god (kk神)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知情之下肇事逃逸
時間Tue Oct 18 14:56:56 2016
請問各位大大,
我之前一大早騎機車被對方騎機車撞到後置物箱(警方採證),
我沒感覺,
但是對方竟然跌倒...
警方下午就打電話給我說我肇事逃逸了。
先說,我真的完全沒感覺也不知情,
但是有監視器拍到,
我也百口莫辯。
與對方和解不成,
一直到了今天才到法院到庭說明。
檢察官跟我說下禮拜三直接在在法院和解,
要是和解金只賠一兩萬的話也比起拘役30天或50天的易科罰金三萬至五萬來的好,
而且刑責甚至還可能更重...。
但是肇事逃逸不是公訴罪嗎?
還是說檢察官可以因為我們和解就不起訴?
假設和解就沒事了,
那也就解決了。
但是我自知不知情,
無緣無故要我掏出一兩萬我也覺得很吃虧,
請問不知情的肇事逃逸有機會被判無罪嗎?
還是說,以我這種情況就跟對方和解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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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ilungsheng: 對方撞到你? 10/18 15:14
→ kkgod: 沒錯,看監視器就知道是他撞到我 10/18 15:59
推 Lailungsheng: 就一般來說,先推你 10/18 16:04
→ Lailungsheng: 拍拍 10/18 16:05
推 tentaikanso: 檢察官有起訴決定權。 10/18 16:13
→ tentaikanso: 就法律風險角度來看,當然是花錢換不起訴好。 10/18 16:13
→ tentaikanso: 但若自認没錯要拼無罪,涉及實體部分答辯,建議諮詢 10/18 16:13
→ tentaikanso: 甚至委任律師比較好。 10/18 16:13
推 LAAPujols: 肇逃公訴罪,可以判到七年... 保重 10/18 16:22
→ kkgod: 囧...可是我真的不知情啊,如果委任律師有機會無罪脫身嗎? 10/18 16:28
→ SPFH120: 有委任律師當然是比你自己拚更有機會,但是這裡沒辦法跟 10/18 17:13
→ SPFH120: 你說到底會不會成罪~只能跟你說有可能而已 10/18 17:13
推 LAAPujols: 找律師當然更好,最好提證明給檢查官說當時沒有酒駕, 10/18 17:15
→ LAAPujols: 趁還沒有被限制出境之前趕快帶家人去國外玩。現在好像 10/18 17:15
→ LAAPujols: 很重視肇逃... 10/18 17:15
→ LAAPujols: 如果檢察官覺得你當時有喝酒,而你提不出證明,那可能 10/18 17:17
→ LAAPujols: 還會更麻煩 10/18 17:17
→ kkgod: 好吧...那還是乖乖跟他和解可能比較快,謝謝各位的開示 10/18 17:42
推 LAAPujols: 就算他和解,也是公訴罪,他不追殺你,檢察官會追殺你 10/18 17:56
→ tentaikanso: 沒有公訴罪...只有公訴程序跟非告訴乃論之罪。 10/18 18:15
→ tentaikanso: 而且看起來檢察官是認為侵害很輕微,才會要原PO跟對 10/18 18:15
→ tentaikanso: 方和解成立後職權不起訴,不是什麼檢察官要追殺。 10/18 18:16
→ tentaikanso: 再來,情節輕微的罪不會被限制出境,若認為酒駕也得 10/18 18:17
→ tentaikanso: 要有時間點接近的證據,不是檢察官認為有就有。 10/18 18:18
→ tentaikanso: 原PO有疑慮的話,拿相關資料去公所找免費諮詢都好。 10/18 18:19
推 LAAPujols: 之前就有些過失傷害肇逃被限制出境 10/18 18:20
→ tentaikanso: ...限制出境是檢方聲請,法院開庭,認有羈押原因但無 10/18 18:27
→ tentaikanso: 羈押必要時的措施,大部分是在出庭不到才會限制。 10/18 18:28
→ tentaikanso: 一般肇逃案件情節輕微的話,不會搞到限制出境出海。 10/18 18:29
推 KKyosuke: 機車被機車kiss到要說完全無法感覺到很難成立的 10/18 18:47
→ KKyosuke: 要嘛是疏未注意 要嘛就是肇事逃逸 10/18 18:47
→ kkgod: 應該是如t大所言,只要我跟對方和解檢察官就會以職權不起訴 10/18 18:48
→ kkgod: 我就不用背一條肇逃的前科了 10/18 18:48
→ kkgod: 感謝KK的建議,我也認為機車完全沒感覺好像也很難讓人相信 10/18 18:50
→ kkgod: 所以我還是與對方和解好了,謝謝大家的建議!! 10/18 18:50
推 LAAPujols: 的確 機車不管騎多慢碰到人 物體 都有很明顯的感覺 10/18 19:00
→ a9301040: 監視器上,你的肢體有反應? 10/18 19:04
→ kkgod: 沒有...我一點反應都沒有,對方就在我後面跌倒 10/18 19:12
→ kkgod: 但我是真的沒感覺喔,因為我的車比較大台(酷龍) 10/18 19:13
→ kkgod: 且後置物箱有點浮動,小一點的撞擊我騎乘時根本沒感覺囧 10/18 19:13
→ a9301040: 那就實話實說不知道吧,看監視器能否救你 10/18 20:53
→ a9301040: 基本上,法律是規定你要認識(知道)有人受傷 10/18 20:54
→ a9301040: 把委任律師的錢拿去和解比較實在,然後和解後雖然非告訴 10/18 20:56
→ a9301040: 乃論,但檢察官沒告訴人找碴,看看監視器也許就不起訴了 10/18 20:56
→ a9301040: 不過如果是我,我也不會想賠,過失比例應該是零... 10/18 20:57
→ a9301040: 但法律就是很難說的東西,加上逃逸事非告訴乃論...QQ 10/18 20:57
推 Lailungsheng: 請問一般後撞前.前面也有肇逃問題? 10/18 21:27
推 rrowl: 只要沒停下來 就有肇逃問題 10/18 21:34
→ justicesword: 肇事之認定,依照目前通說認為無過失亦屬之。 10/18 21:49
→ a9301040: 無過失,但要有認識,但是否有認識就... 10/18 21:51
→ a9301040: 不過,也有○○認為是客觀處罰條件,也不必有認識 10/18 21:52
推 Lailungsheng: push 10/18 22:54
推 KKyosuke: 肇事逃逸不論是否有肇事責任 10/18 23:25
→ KKyosuke: 主要是即時救助的概念 10/18 23:26
推 LAAPujols: 1.即使對方100%錯,你沒留下來就是肇逃,非告訴乃論, 10/18 23:28
→ LAAPujols: 最高判七年 10/18 23:28
推 jaannddyy: 還是有主觀構成要件? 10/18 23:31
推 PTTPeace: 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 10/18 23:44
推 kery1120: 認真回:這條定義客觀處罰條件滿恐怖的..難保以後衍生為 10/19 09:20
→ kery1120: 詐騙集團或金光黨的武器... 10/19 09:20
→ maniaque: 假如有畫面顯示你完全沒有停下來或者是回頭查看 10/19 09:40
→ maniaque: 或許還可以說服檢察官 10/19 09:40
→ tentaikanso: 肇逃的「致人死傷」在實務上是採構成要件說吧 10/19 10:29
推 TheMidnight: 對死傷認識 採構成要件說 實務多數見解吧 101台上565 10/19 10:52
→ TheMidnight: 0 10/19 10:52
→ TheMidnight: 國考選擇題答案也全部採構成要件說 10/19 10:52
推 TheMidnight: 如果你的陳述為真且可觀上考可以證明確實無感的話 10/19 10:54
→ TheMidnight: 純法律來說沒事 10/19 10:54
推 taoist9999: Q:刑法§185-4之行為人無過失,是否仍有本罪之適用 10/19 13:54
→ taoist9999: ? 10/19 13:54
→ taoist9999: 有肯否兩說,實務見解偏向肯定說。 10/19 13:54
→ taoist9999: 10/19 13:54
→ taoist9999: Q:刑法§185-4之「致人死傷」是「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10/19 13:54
→ taoist9999: 說」還是「客觀處罰條件說」? 10/19 13:54
→ taoist9999: 多數說採「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說」,認為行為人須對「 10/19 13:54
→ taoist9999: 致人死傷」有所認識,始能成立本罪。 10/19 13:54
→ taoist9999: 少數說採「客觀處罰條件說」,認為行為人無須對「致 10/19 13:54
→ taoist9999: 人死傷」有所認識,即能成立本罪。 10/19 13:54
→ taoist9999: 10/19 13:54
→ taoist9999: 這是法理上的探討,至於檢審如何認定事實又是另一回 10/19 13:54
→ taoist9999: 事了。 10/19 13:54
→ taoist9999: 10/19 13:59
→ taoist9999: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為事實很明確了,我建議把錢 10/19 13:59
→ taoist9999: 省下來當和解金,不必去請律師了。 10/19 14:00
→ taoist9999: 只是過失傷害罪的部分,還是要對方撤回告訴就是了。 10/19 14:00
→ taoist9999: 不過,如果原PO沒有違背交通規則的話,照理說是不會有 10/19 14:01
→ taoist9999: 觸犯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10/19 14:01
推 taoist9999: 原PO對肇事無故意或無過失,但在不知情下肇逃,算是經 10/19 14:58
→ taoist9999: 典案例了。 10/19 14:58
→ taoist9999: 如果我是本件的檢察官或法官的話,也跟對方和解的話, 10/19 14:59
→ taoist9999: 我會判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之類的。 10/19 15:00
→ taoist9999: 如果我勇於任事的話,我判原PO不起訴或無罪,因為原PO 10/19 15:03
→ taoist9999: 才是車禍被害人,被害人幹嘛還要對加害人有法律上的救 10/19 15:04
→ taoist9999: 助之類的義務。 10/19 15:04
→ cactus: ....勇於任事? 事實還在調查中不用說這麼快得結論比較好 10/19 15:26
→ tentaikanso: 推樓上,我們只能依照原PO推文給意見,不代表事實。 10/19 16:12
→ yesohya: 實務上幾乎看不到微罪不舉就是檢察官怕(被害人鬧)事啊XD 10/19 17:09
推 wcmspace: 肇事逃逸最低是一年以上徒刑,無法易科罰金,頂多爭取緩 10/19 20:21
→ wcmspace: 刑。如確實不知肇事,則不構成本罪。 10/19 20:21
推 taoist9999: 如果刑法§185-4之行為人對肇事責任並無過失的話,被 10/19 21:03
→ taoist9999: 害人卻因為被撞而有防止公共危險擴大的救助義務,沒 10/19 21:03
→ taoist9999: 有任何關係的路人經過還沒有任何的救助義務,這不是 10/19 21:03
→ taoist9999: 很可笑嗎? 10/19 21:03
→ taoist9999: 今天就是一些實務見解與上述觀點不同,所以下級檢查 10/19 21:03
→ taoist9999: 署及法院的檢審才大多不敢直接為不起訴或為無罪之判 10/19 21:03
→ taoist9999: 決。 10/19 21:03
→ taoist9999: 察 10/19 21:05
→ cactus: 救助義務有無跟過失與否本來就不是一件事 說可笑太速斷 10/20 12:14
→ taoist9999: 樓上去看一下持肯定說的理由吧! 10/20 15:35
→ a9301040: 法律邪說也是很多,有人支持不奇怪,就跟客觀處罰條件 10/20 16:33
→ a9301040: 說一樣○○,填空是罵人的話就… 10/20 16:33
推 taoist9999: 「維護道德規範與善良風俗」,看到這個我就笑了~~ 10/20 22:19
→ taoist9999: 如果法律上被害人都要負這種救助責任的話,那經過的路 10/20 22:20
→ taoist9999: 人怎麼會沒有呢? 10/20 22:20
→ a9301040: 老實說,有沒有責任誰知道,車禍鑑定還不是在那邊卜卦, 10/20 23:21
→ a9301040: 責任比例 10/20 23:21
→ taoist9999: 就像這篇說的後車撞前車的案例,前車覺得他沒事就走了 10/21 00:00
→ taoist9999: ,然後就§185-4伺候。 10/21 00:00
→ a9301040: 後車撞前車,誰說前車一定沒責任…… 10/21 06:39
→ taoist9999: 這是認定事實的部分,但適用法律部分,樓上你覺得對於 10/21 14:06
→ taoist9999: 無肇事過失責任的人是否應適用§185-4? 10/21 14:06
→ tentaikanso: 那要從刑法第185-4條的法益來看,不過至少實務操作上 10/21 16:09
→ tentaikanso: 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與致人死傷有關係且有認識 10/21 16:10
→ tentaikanso: 就算是成立,與肇責認定沒有關係。 要給人法律意見應 10/21 16:11
→ tentaikanso: 該從實務見解出發提醒其法律風險,不是以自己的理想 10/21 16:11
→ tentaikanso: 給答案。 10/21 16:11
→ taoist9999: 上面我已經寫了,實務見解偏向肯定說。 10/21 16:43
→ taoist9999: 事實上是最高法院決議裡有提到了。 10/21 16:43
→ taoist9999: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 10/21 16:51
→ tentaikanso: 所以在事實無法確定之下,頂多是協助分析,最好不要 10/21 16:59
→ tentaikanso: 貿然下結論,因為我們都無法得知事實為何。 10/21 16:59
→ justicesword: 沒辦法,誰叫立法目的就這樣不清不楚。 10/21 21:51
推 taoist9999: 就說這跟事實的認定無關了,不管行為人對於肇事責任 10/22 12:46
→ taoist9999: 有無過失(故事除外),實務見解都認為行為人有救助義 10/22 12:46
→ taoist9999: 務,但實務見解也沒有好好說明理由為何? 10/22 12:46
→ taoist9999: 更正;故意除外。 10/22 12:47
→ a9301040: 實務通說是這樣沒錯。 10/22 17:29
→ cactus: 我不需要看支持肯定說理由 本來這兩件事就不相同 10/24 20:49
→ cactus: 說可笑太速斷 這方面德國早有立法 請自行搜尋 10/24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