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 (輔助)自行車,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以罰鍰新台幣1200-3600元,並禁止其行駛。 ·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