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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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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管理學暨病歷實務管理學筆試試題
(X)1.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時,醫療法第70 條規定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病人或其代. 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三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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