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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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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三重區未具醫師資格之周姓婦人為民眾針灸
醫師法第 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資料來源:點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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