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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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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第11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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