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保險法第107 條及第135 條規定,以未滿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 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投保本保險未滿15 足歲僅適用失能保險金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