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上開支給標準之限制。 四、 稿費中之譯稿項目,由各機關. 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五、依行政院主計處93 年1 月20. 日處忠字第0930000424 號函. 釋,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