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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6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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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aout.epa.gov.tw/law/ExecutiveData.aspx?id=2951&type=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行政函釋內容
故自即日起,請貴單位逕依行政罰法第26條有關「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程序優先」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559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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