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司法第195條規定, 董事 任期不得逾三年。但 得連選連任。 董事 任期屆滿而不及 改選 時,延長其執行 職務至 改選董事 就任時為止(第1項)。但主管機關得依職 權限期令公司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