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評估案件如為加強磚造者,評估項次1、5、6、8、9、10 及11 等7 項不予評分,項. 次2 至4、7、12 及13 評分加總,乘以放大係數2.5,再加上項次14 及15 之分數. 後,即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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