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股票或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經查明其價值確實較原核定價值減少或無價值,或債權有不能收取情事,於適用財政部92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125號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