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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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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產業創新條例》—延長租稅優惠10年 - 行政院
修法後: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無須另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配股或售股價格較低者課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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