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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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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前妻)不付小孩扶養費 - 和律法律事務所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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