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法1055條之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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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1055條之5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26 21: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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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離婚時搶監護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監護嗎?

    By 可道律師事務所 吳嘉瑜
    青青跟先生離婚後,雖約定孩子由先生單獨監護,但先生長期於國外工作,孩子多由前婆婆照顧,前婆婆又過於溺愛孩子,青青可以聲請將孩子改由自己監護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監護?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監護權人)。
    若該子女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監護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詳參以下士林地院101家親聲95裁定)。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本院參酌前揭訪視報告意見,認兩造在經濟基礎、家庭支持系統等方面表現相當,可認兩造均具獨立監護未成年子女謝○穎、謝○翰之能力及意願。相對人雖在經濟能力、互動關係、照顧經驗等方面上表現較具優勢,惟聲請人亦在子女之照護環境、教育規劃、親職時間及人格培養等各方面之表現用心甚益,且學齡前兒童之先天性格養成及價值觀念之培育等人格特質皆須仰賴父母長時間悉心教育,其缺憾之親子關係,非物質上可予短暫加以彌補,亦非其他家庭成員可得以替代。雖相對人之母及其他家庭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二人互動良好,依賴關係愈趨密切,惟相對人因工作因素,長時間在國外,親自陪伴及撫育時間極其有限,無異於相對人之母親隔代教養相對人之未成年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管控常較為慣溺及無法適時發現未成年子女之情緒轉變和矛盾鬱結。此由探視報告內容說明,可得知相對人母親因寵愛孫子女,恐無法時刻提醒或限制其使用高科技產品,而可能導致幼童身心發展受影響;且對於聲請人之負面情緒亦不加掩飾地顯露於未成年子女們面前,恐無助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們維繫親子關係,並易使其與家庭關係產生矛盾進而衍生爭執,長期以觀,並不合於未成年人子女之最佳利益,因認兩造原約定之監護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聲請改定,於法有據。」

  • 民法1055條之5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15 22: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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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遇到一個單親媽媽,她在懷孕的時候因為想要專心帶小孩就辭去了工作,沒想到在小孩剛生下來的時候就發現,老公外遇而且老公還吵著要跟她離婚。

    當時她沒有存款、沒有收入,也沒有自己的住居所。

    可是她告訴我,她只好好的哭了一天,隔天就決定要靠自己勇敢站起來。

    她先租了一個小套房,開始認真的找尋收入,最後靠一些代購團購還有其他的副業收入,讓自己的經濟獨立,回到婆家把孩子帶回來(因為前夫跟小三快樂去了沒在顧小孩)。

    你知道嗎?離婚時爭親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今天特別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親權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親權?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
    若該子女親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親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親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 民法1055條之5 在 大陸人在台灣, 新移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25 1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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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定監護權蒐證
    改定監護權 / 改訂監護權 / 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 / 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現行法律名詞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監護權,監護權移轉,法律上稱為「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訴」。民法1055條-第2、3、4、5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和偏差的行為或發生不利於子女之事件,行使親權之探視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保護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監護人吸毒、犯罪、不當管教、家庭暴力、濫用親權虐待子女、不當體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阻撓探視方探視和行使權利…等,符合以上因素都可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訴」

    法院會審酌經濟能力、照護環境、社福機構家庭訪視報告、原生家庭或親友的具體支援和協助意願、原告和被告爭取監護權所提出的論述和證據…等,法官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父親或母親。爭取監護權或訴請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一方,必須要提出具體事證並充分的說明現任監護人不足以擔任監護人行使親權之理由和具體事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改定後新監護人的理由和證據。

    探視方依法需支付扶養費,扶養費的基準,以實際居住地審計部所審核出來的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指數為標準或依照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之全國各縣市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撫養費。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亦規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為酌定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並得依聲請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視同拋棄期限利益,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改定監護權蒐證,爭取監護權之聲請人採取錄音、錄影是主要蒐證方式。當今流行的即時通訊軟體內的對話內容,適時完整的下載存檔,很容易舉證當事人的「意圖」,請善加利用。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肉體施暴的家庭暴力容易蒐證,精神層面施暴的家庭暴力,就要耐心的蒐證,請多善用坊間公開販售的徵信器材、偵防器材。

    爭取監護權證據很多元,範圍很廣泛,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行使親權之監護人未善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將證據收集起來備用。形式不拘、次數不限

    酒後騎車載小孩被蒐證,越南籍前妻獲得子女監護權
    父親不當體罰,不適任未成年女兒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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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1 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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