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相關法規】 民法總則施行法§4-2. --108年6月19日修正前條文--修正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