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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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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不再孝為先?-談棄養父母的法律責任
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之要件)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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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下列親屬中何者不受限制
民法1115條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