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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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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 - 法源法律網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 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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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或季繳保險契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其寬限期間之起算日為」
的人也找了:
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
復效的契約其保險費之計算
當要保人屆期未交保費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者要保人於復效時
關於寬限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有關自動墊繳保險費利息之計算何者正確
依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