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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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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桃園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第3 條本自治條例規範之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或觀光旅館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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