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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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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tshb.gov.tw/Files/Information/20160412120358_%E9%86%AB%E5%B8%AB%E6%B3%95.pdf
醫師法修正日期:民國101 年12 月19 日法規類別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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