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26 條、強制執行法第53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前揭規定係為保障自然人之最低生活而設,法人並不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抗字第1917 號裁定意旨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