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府於103年1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間,按建築法58條對因未辦理變更設計先行動工而遭市府勒令停工案件為0件,按建築法39條因未辦理變更設計先行動工而遭市府罰款案件為21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