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建築法第8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建築法第8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建築法第8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建築法第8條產品中有3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

  • 建築法第8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7 21:01:00
    有 512 人按讚

    【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比貓狗天竺鼠還長壽?】
     
    今天的工務部門質詢,我針對臨時性建築的管理問題詢問都發局長、建管處長。依照《建築法》第99條規定,「臨時性建築」得免除適用部份《建築法》規定,但台北市的臨時性建築缺乏管理機制,許多市有建築透過市長專簽,多次展延使用年限,讓「臨時性建築」變成實質的「永久性建築」,成為一個又一個的「合法違建」。
     
    舉例而言,前陣子柯市長宣布緩建的動保之家,利用市長專簽成為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現在柯市長又意圖透過專簽讓它成為26年的臨時性建築。一般民眾飼養的寵物,狗平均壽命是10-13 年、貓是2-16 年,屬於「臨時性」的動物之家,居然是動物壽命的倍數!
     
    一般民間建築若違反《建築法》會成為違章建築,市府卻可以透過專簽,一再展延可以免除部分《建築法》法規適用的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利用《建築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空間,直接架空《建築法》,簡直是為市長開後門,讓市府各局處可以「合法地違反」《建築法》,對待市民、市府,兩套標準。
     
    不只是動物之家,許多市有空間都以臨時性建築的身分存在,像是花博園區有14個以臨時性建築興建的場館,到目前為止爭艷館、流行館以及其他附屬建築,仍以專簽延續臨時性建築身份。甚至連供應臺北民生所需的家禽市場,還有中研院在院外的一座公寓,居然都是臨時性建築!
     
    目前台北市對於臨時性建築的年限,僅是透過一份函釋(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規定為 1+5 年,但市府也多次違背該函釋,讓所屬局處興建臨時性建築,實質上變為 1+5+n 年。相較之下,台中、高雄都已經明確就臨時性建築做出統一分類、規範各分類最高上限。其中台中最多可以 5+2 年,高雄最多 5+5 年。台北市也應該針對臨時性建築訂定相關規範。
     
    我要求都發局及建管處應該要研議訂定《臺北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對於就現有已展延臨時建築,也應視情況進行輔導或拆除;市府也應該恪守「北市工建字第09565801300號函」函釋立場,不應帶頭知法玩法!

  • 建築法第8條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0 13:44:25
    有 2,050 人按讚

    苗栗縣獅潭鄉台三線一處農牧用地,今年10月起大興土木蓋7-11(統一超商)新分店,預訂趕在耶誕節當天開幕,儘管縣府查報違建並二度勒令停工,但業者根本不甩公權力。

    超商營業部專員甚至強力指示包商繼續施工,並在Line群組要求縣府預定會勘的18日停工、關門,不讓官員進去稽查。

    業者這樣的態度完全目無法紀,我們數週前就接獲陳情,也要求要求縣府要強力執法。

    此案農業處10月中旬先接獲檢舉,當月底獅潭鄉公所即查報該土地81坪上的鐵皮建物為違章,縣府11月3日函文給謝姓等4名持分地主,給予30天補照通知書。使管科12月8日、14日(11日會勘)祭出2次勒令停工公文,依法必須第3次勒令停工後,才會依違反《建築法》第93條規定移送檢方偵辦,屆時可裁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3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地目違規使用部份,必須由農業處認定後,再依違反《區域計劃法》移由地政局裁罰,每次可罰款6~30萬。

    但苗栗縣今年度違建拆除預算編列70萬元,明年度60萬元,每年拆除結案數量約70~90件,全縣列管違章數量約3700件,當年度政策性及優先拆除約為20件,整棟違章的超商屬施工中、影響公共安全類,會列為優先拆除。

    縣府17日提前稽查,發現工地已停工、用板子封閉,暫時不會移送法辦。使管科說,7-11 獅潭店雖然列入優先拆除, 但依法須超過三次勒令停工, 才能移送檢方且判決有罪後, 才能優先拆除, 目前尚無時間表。另苗栗每年都有20多件優先待拆的舊案。

    類似案件也不只獅潭鄉義民廟旁這間超商,興建初期即接獲民眾檢舉違章,之前處理的頭份市斗煥坪全家超商也有類似違法行為。因為縣府缺乏拆除經費,只能被動要求違法者自行拆除,導致業者一再挑戰公權力。

    同時,7-11獅潭分店違建偷蓋案並非首例,2007年大湖汶水、去年新竹縣,苗栗市文發路、英才路口的萊爾富超商以及頭份市斗煥坪全家超商都有類似違法案例。

    大湖鄉汶水橋南端舊的7-11,2007年被縣府查報為違章,缺乏經費拆除,直到2014年才由業者自行拆除。新竹縣新豐鄉鳳鼻隧道口的7-11統一超商,被新竹縣政府認定為違建,經裁罰限期拆除,地主仍不處理,新竹地檢署依違反《區域計畫法》提起公訴,並建請院方宣告沒收,去年再由檢方執行拆除,成為全台第一間被檢察官聲請沒收的7-11。

    今年苗栗市萊爾富跟頭份市全家都裁罰6萬並限期改善。但這2家超商目前仍繼續營業中,絲毫不受罰款影響。

    也有有官員私下說,部份連鎖超商為了衝業績,只要搶到好地點,不管地目是否合法就先搶蓋,反正等到政府強制拆除就要好多年,早就賺飽飽。

    日後縣府在處理這種案件時,一定要在蓋好之前就迅速處理,避免類似狀況持續發生。

    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20/25WDIRGRRVCS5PPGDBCXDYQHCY/

  • 建築法第8條 在 陳思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11 19:48:10
    有 1,437 人按讚

    #2016年不要解約2020年復工卻變圖利?
    #民進黨要不要先內部討論一下
    #大巨蛋是要解決問題不是蹭聲量的工具

    這幾天,民進黨簡舒培議員針對台北市政府許可大巨蛋正式復工,提出許多公安上的質疑,而簡議員更召開記者會,到台北地檢署告發柯文哲。

    不過2016年時,民進黨籍北市議員許淑華曾說「解約是下策,不能意氣用事」、「既然查不出弊案,就應該談續工條件」,現在檢書培議員卻因為大巨蛋復工、沒有解約,要提告柯文哲圖利廠商,民進黨籍的議員要不要先統一說法?

    當然,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我也希望透過司法機關,認證真實情況,不要讓大巨蛋一直成為政治人物的聲量提款機。
    不過法院判決前,先讓我們看看事實是什麼、回應這些批評吧。

    1️⃣大巨蛋明明有公安疑慮,台北市卻通過建照、許可復工?
    過去,大巨蛋的工安問題,來自遠雄沒有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技術條例》第97條、第127條規定,簡單來說,
    👉第97條規定:安全梯應該有一小時時效的防火區劃。
    👉第127條規定:作為演唱會用途,觀眾席樓不得低於7公尺,大巨蛋卻低於10公尺。

    而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解決之道是什麼?
    👉針對第97條規定:
    柯文哲市長要求加裝 #安全梯一小時的防火區劃,否則不發放 #使用執照,
    如果大巨蛋商業運轉,遠雄必須取得 #蓋建築的建造執照,以及 #使用建築的使用執照,沒有辦法使用的大巨蛋,要怎麼對市民造成傷害?
    👉針對第127條規定:
    遠雄當初申請大巨蛋是 #以體育場用途使用, #本來就沒有違反第127條規定的問題,
    如果有人想舉辦臨時性的演唱會,柯文哲市長要求個案處理,必須 #提供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的計畫書,通過 #台建中心的性能審查,才可以舉辦活動。

    2️⃣為什麼大巨蛋復工前就偷裝消音棉,建管處卻輕輕一罰?
    台北市建管處按《建築法》第86條規定,以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如果兩位民進黨議員質疑罰責太低,拜託鼓勵民進黨中央修法🙏

    3️⃣台北市長柯文哲是不是圖利遠雄?
    當初遠雄主張,大巨蛋可容納人數為13萬人,柯文哲市長堅守環評結果,把13萬人砍到5萬人,減少兩倍的門票收費,怎麼算是圖利財團?

    4️⃣為什麼柯文哲急著復工大巨蛋?
    首先,所有行政程序都是依法行政,資料也全部公開透明,其次,如果藍綠兩黨選上台北市長,能夠解決大巨蛋問題嗎?
    過去,大巨蛋引發公安疑慮、遲遲無法解決,正是舊政治與財團利益的交錯複雜,台北市民才選擇相信柯文哲市長,如果民進黨候選人選上台北市長,難道會解決問題?還是讓大巨蛋繼續延宕?

    柯文哲沒有打算把大巨蛋當作政績,而是善後,明明沒有公安疑慮,許多人卻把大巨蛋當作政治聲量的提款機,沒提出證據卻聲稱會有嚴重工安,#批評很簡單但解決問題很難,面對城市發展,我們需要的是更多解方,而不是更多口水。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