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民國83年) · 學位之授予,依本法之規定。 ·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由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大學)授予。 · 大學學生,依大學法修業期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