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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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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 A >>一般民事>> 共有不動產之僵局 - 雋理法律事務所
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條之目的在於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已促進物之經濟效益。因實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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