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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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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行使方式?
原告與被告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被告欲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出售予第三人,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以存證信函向原告通之10日內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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