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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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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1、104、107 條(95.06.14 版)
第一項 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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