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法34-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法34-1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法34-1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法34-1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63的網紅台北市議員吳世正,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現在車多位少,是大家的共同煩惱🤔,今天協助某社區瞭解法定空地如何申請變更為停車場,做起來比聽起來難多了.....因為🖋依土地法第34-1條及該條之執行要點第3點:土地變更以不影響不同意者之利益使得為之。 所以若要進行變更,市府規定必須取得全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後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如果是多戶社區可以想像...

  • 土地法34-1 在 台北市議員吳世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1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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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車多位少,是大家的共同煩惱🤔,今天協助某社區瞭解法定空地如何申請變更為停車場,做起來比聽起來難多了.....因為🖋依土地法第34-1條及該條之執行要點第3點:土地變更以不影響不同意者之利益使得為之。
    所以若要進行變更,市府規定必須取得全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後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如果是多戶社區可以想像困難度是蠻高的😅.......

    #吳世正 #服務專線0933234694

  • 土地法34-1 在 法律萬事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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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別人共有的房子,我能使用嗎?】

    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共有繼承來的房子,我們到底能不能使用該房子呢?若我不想跟別人共有,該怎麼辦呢?這是白律時常被問到的問題,這就跟各位說分曉

    💡共有房子的使用

    1️⃣經過所有共有人協議使用、管理方式
    若未經他共有人同意就使用共有房子的特定部分,是有可能被其他共有人訴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及返還房屋予全體共有人,所以我們在使用共有房子時,應與所有共有人協議好才行。

    2️⃣依據多數決決定使用、管理方式
    若無法與他共有人協議,可以依據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房子的管理、使用方式。

    💡共有房子的處分

    1️⃣協議分割
    所有共有人坐下來談好分割或處分方式,備齊文件就可以去登記了!

    2️⃣依據多數決方式出賣
    依據土地法第34-1條,共有人可以多數決方式,把共有房子賣給他人,但其他共有人有以同一價格購買之優先購買權。

    3️⃣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若無法協議,也沒辦法以多數決處分,那就只能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判決可能是有人拿房子,其餘有人拿補償,也有可能將整間房子賣掉大家分錢。

    共有的房子使用上常有層層阻礙,為使不動產便於使用收益,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可能是必要的程序,以上資訊希望對您有幫助!

    ⚖️ Clark Pai 白丞哲律師

  • 土地法34-1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8-23 14: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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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特別抽空,去芎林陪一個民眾報案。

    原因是他有個和其他人共有的土地,被建設公司強刨地面,鋪設柏油路。但當天警員竟然針對他把車停在共有地上的行為,說建設公司要告他強制罪,所以他是現行犯,得帶到警局。

    所以這位大哥現在很害怕警察,只好我陪他去報案。


    這個案件的管轄是秀湖派出所。

    我對於警員當天的行為也很納悶。

    為何建設公司正在毀損這位大哥的土地,警員沒有要把建設公司的人當現行犯帶走,卻可以對這位大哥說他用停車的方式阻擋工程進行,構成強制罪,而成為現行犯?

    警員的回應是:建設公司有把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給他看,所以他認為不構成毀損罪,自然不是現行犯。


    好笑!土地法34-1條關於共有人的同意,必須要達人數和持分的1/2以上,憑藉毀損罪現行犯的當事人提出的同意書,這位警員竟然就可以自行認定建設公司的行為沒有罪,真的是好大的官威!

    但因為當天發生的事情,我不在場,就不想在派出所追究下去,只想讓這位大哥,好好針對當天的犯罪行為報案,走司法程序。


    更扯的來了

    在鍾宏宇警員做筆錄的時候,當天到場的員警陳建銘,直接打給建設公司的律師,說我們正在報案。

    陳警員,若你要調查事實,應該是直接打給犯罪嫌疑人,請問打給律師做什麼?


    但因為我還有行程,沒等到筆錄完成,就先離開,想說大抵上就這些事了吧。只先把這些事記下,再一一確認這些行為是否恰當。

    但今天這位報案的大哥再打來,說昨天報案沒有拿到三聯單。於是我再打去秀湖派出所,詢問這件事。


    鍾宏宇警員說:「因為這件要直接提告,我有問他們要不要三聯單,他們堅持不要,於是我就沒開」


    請問鍾警員,三聯單是當事人說不要,警察就可以不開的嗎?為什麼應該要開立的文件,還要問當事人要不要,才決定要不要開?


    昨天報案的流程,以及今天與派出所的對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用議員的身份,而是以無償律師的身份陪伴那位大哥報案。

    但對於秀湖派出所的素質,我現在真的打上一個大問號!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會自行走法律途徑解決。但派出所的警員,恐嚇民眾要把人家帶走,或者報了案卻不給三聯單,非得要律師出馬才願意依法行政。


    這樣的素質,非得要讓所有民眾在報案的時候,要請律師陪同,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沒有受損的素質,真的很令人生氣!也難怪大家對警察的不信任啊!


    在這邊也要呼籲所有朋友,報案一定要拿到你們有簽名的三聯單,以免自身權益受損,若有需申訴的部分,歡迎帶證據來找我。讓我們一起為警察先生的素質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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