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OBU業務範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 (1)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 外匯存款。 (2)辦理中華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