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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0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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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務員之類型 - 【高點法律專班】
一、刑法所稱之公務員,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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