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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服務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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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歷次修正沿革及歷來相關解釋彙整表
公務員 不得經營商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明定,. 又同法第14 條規定,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本案某甲以百分之二十五比例投資設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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