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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服務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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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5-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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