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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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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業風險之兩岸比較- Rti 中央廣播電臺
但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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