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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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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 國考
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第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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