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 行細則》的1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同法第23 條第1 項第8 款、第. 56 條第1 項或第62 條第1 項規定安置兒童及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