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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107條修正
-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敘述何者為是不得超過
-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規定上限為
- 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給付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滿15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1返還帳戶價值2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3反還保單價值準備金4依約給付保險金
-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上限為
-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給付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滿15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
- 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給付之傳統人壽保險契約於滿15歲前身故者保險公司應1返還保單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