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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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10 1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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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有關兒童保單的修正,總統預計在今天(10日)公告,金管會在昨天也公布了相關銷售的措施,趕快來了解。

    因應這一波兒童保單搶購熱潮,據媒體報導保險局公布了幾項措施,因為金管會目前還未公告相關新聞稿,僅以媒體的內容來說明:

    第一、 原本6月12日就要停售的商品,可以賣到6月30日

    第二、 所有死亡給付的金額都要計入,但退還保費給要保人的保單,可以不計入61萬5千元,不過退還給「受益人」的保單還是要計入。

    第三、 若超過限額還要增加保障額度,只要家長簽署聲明書,表達知道若是發生事故只能返還保險費就可以投保。

    保險法這一次修正了第107條,原本未滿15歲小孩的保險,如果有死亡給付的,在滿15歲後才會生效,在那之前若發生事故,則是退還保費。

    現在新的法律規定,將兒童保險定性為喪葬費用性質的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未滿15歲的小孩不能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目前就是61萬5千元。

    現在大家都趕在修法前投保兒童保單,因為想替小孩規劃儲蓄性質較高的保險商品,未來是比較困難的,成本也會變高。

    7月1日以後,兒童壽險保單要符合死亡保障門檻,16歲以下的保額必需是保價金的190%,現行保單一定要修改,儲蓄功能會下降,保障功能會提升,但是兒童保單又有61萬5千元的保障上限,而且所有保單的死亡給付要合計,反推回來,兒童保單的保價金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兒童保單的儲蓄功能將大打折扣。

    現行即將停售的保單,因為沒有受到死亡保障門檻的限制,死亡給付部分在滿15歲後才生效,在那之前,保險公司並不承擔死亡給付,一但發生事故也是返還保費,想規劃高儲蓄功能的保單並不困難,因此,在修法前引發搶購熱潮。

    【#劉北元雜誌專欄】保險法有關兒童保險的條文又修正了,如何分享這個訊息給客戶,為小孩投保適當的保險呢?下面的文章,絕對不能錯過。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8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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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保險
    #保險法

  • 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09 2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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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周普悠瑪案件的新議題是「保險不賠」,罹難者因年齡不到15歲,父母無法領取身故的保險金;更有立委進行勸說,請金管會幫忙促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到底應不應該賠?保險法真的有問題嗎?我的想法是,這樣有可能帶來反效果。
     
    🎸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因為契約已得雙方同意,當事人可以預知;繳納保費不高,不應獲得超額對待
     
    保險是一種契約,簡單來說符合契約條件,才會理賠。
    旅客投保旅行平安險或類似保險時,契約條款一定都會寫清楚哪些情況賠、那些不賠。例如,旅平險會叫你寫清楚出遊日期是幾號到幾號,只賠這一段時間,也會寫清楚只賠醫藥費、行李支出或住宿費,以及上限。
     
    我明白普悠瑪案件是一齣不幸的悲劇,但在契約預先擬定、沒有詐欺或錯誤的情況下,理賠就是要照契約走。如果大家因為「可憐」就用輿論壓力逼保險公司吐錢,這樣對保險公司也不公平。
     
    其次,保險其實是一種等價交換,保費會根據你日後理賠的內容、金額去計算而來,因此不同險種的保費不同。你簽約時的理賠金額越高,保費越高就是這個道理。
    未滿15歲者的契約既然不包含身故保險金,在對價上(也就是保費)也相對地降低了,既然如此,就不能要求1塊錢去換到100塊的服務,這也違反當初締約的雙方意思。
     
    🎸保險公司不應該賠,因為法律禁止(保險法第107條禁止)
     
    這些未滿15歲的人,保險契約之所以會不賠,是因為法律禁止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公司也是依照法律訂契約。
    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者雖然可以訂人壽保險契約(也就是會理賠死亡案件),但如果在15歲以前死亡,就不理賠,只能退還已繳的費用總額。簡單來說,即便投保1億的人壽險,在滿15歲以前死亡後也不能拿1億。
     
    禁止的理由,是避免「道德風險」。
    所謂的道德風險,說穿了就是「詐保」,為了避免有人覬覦人壽險的保險金,而蓄意造成保險事故(子女死亡),因此一概取消子女的理賠,希望透過取消誘因(保險金)來減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
     
    🎸法律不合理?要修法嗎?我覺得不。
     
    無法獲得理賠,就認定法律不合理、要修法,我不覺得這是個好想法。
     
    第一個理由是,道德風險「一件都不能有」。
    有些人覺得「為了那一兩件極少發生的詐保,放棄廣大父母的權益」,但這樣很冷酷。
    雖然極少發生,但「確實發生過」,十年前一起父親推女下水圳意圖詐保,所幸最後沒有成功;五十年前李明璋縱火案殺女詐領保險金。
    當然,也可以說這都古早以前了、最近很少發生,但我覺得一旦生命被放上了天平之上,不論放上什麼都不能重過於他。即便殺未成年子女詐保很少發生,但萬一發生了呢?我們難道要為了廣大父母的權益,放棄這一兩個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嗎?我會毫無懸念按下「NO」的。
     
    第二個理由是,修法也保護不了兒童
     
    有些人說法律「罔顧兒童權益」,但身故保險金是留給生者的。(在未成年子女的情況通常是「父母」)即便開放兒童理賠,兒童也拿不到錢,反而是留有道德風險的空間,這樣並沒辦法給兒童所謂的「權益保障」,說穿了,修法能保障的也是「父母」的權益。
    但不像壽險的情況,未成年子女過世,並不會讓父母「頓失經濟支柱」而需要鉅額理賠來維生,因此即便要修,頂多也是回到十年前的保險法規定(當時法律規定只賠喪葬費用)
     
    從這兩個理由看來,現行法律當然有不足或改善的空間,但並不是錯的。修法讓未成年人一概可以獲賠,那是蒙著眼睛把未成年人的權益推向深坑。
     
    (想要了解更多,推薦葉啟洲教授《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法律限制與修正──再談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爭議》一文)
     
    🎸冤有頭債有主,普悠瑪事件不是單純的天災,以現在的新聞與調查來看,似乎是人禍居多,那麼就要找禍源負責,例如:司機有沒有駕駛疏失、台鐵有沒有監控與維修疏失,甚至是政府有沒有控管責任,不同的情形找不同的人負責。
     
    其他人可以自願提供罹難家屬幫助與金援,但不應該用強迫的方式,我們不該找「沒有負責的人」負責。
    保險公司既然沒有責任,就不應強迫他在不符合契約條件下理賠,立委去要求政府「道德勸說」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而不是催促或協助調查,就好像我逼迫我的粉絲一人捐10塊一樣,你可以說有愛,我會說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