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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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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期間二年內可復效復效後應無等待期
一、按保險法第116 條第3項. 規定:「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 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 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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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修正草案
保險法第116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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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復效繳費方式
依保險法規定保費超過寬限期間而仍未交付除約定得由保險公司自動墊繳者外保險單即停止效力要保人於催告期間繳付保費應
保險法修正對照表
保險復效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