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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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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效期間二年內可復效復效後應無等待期 - 永達保經
二、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保險契約停效,可於6個月內無條件復效;如於停效日起6個月後至2年期間(屆滿前)始提出申請恢復契約效力,保險人應於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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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規定保費超過寬限期間而仍未交付除約定得由保險公司自動墊繳者外保險單即停止效力要保人於催告期間繳付保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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