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例假(107年1月31日最新修正) 1.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
確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