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例假日休假日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例假日休假日英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例假日休假日英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例假日休假日英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網友: 「台灣政府欺負台灣人,勞權保障比中國人民還不如!?」 賴清德醫師,黨意立委,蔡英文總統, 是否還在偏聽,不知道正面臨重大政治危機, 不知道如何危機處理? 不知道懸崖勒馬? 勞動部法規專家,應該也要去好好讀書! 好好去比較【中共勞動法】, 不要讓台灣人發現: 台...

  • 例假日休假日英文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1-26 15:57:43
    有 39 人按讚


    網友:
    「台灣政府欺負台灣人,勞權保障比中國人民還不如!?」

    賴清德醫師,黨意立委,蔡英文總統,
    是否還在偏聽,不知道正面臨重大政治危機,
    不知道如何危機處理?
    不知道懸崖勒馬?

    勞動部法規專家,應該也要去好好讀書!

    好好去比較【中共勞動法】,
    不要讓台灣人發現:
    台灣政府欺負台灣人,勞權保障比中國人民還不如!

    台商朋友,比綠營了解大陸勞動法,早就在搖頭,偷笑...

    (內文)
    「法定假日加班費:三倍

    中國大陸的工時規定一樣是每日 8 小時、每週七天含加班不能超過 48 小時。加班費區分為三種,平日工作 8 小時以上的加班費是工資的 1.5 倍計算,每日最多 3 小時限制,週休二日的加班費以兩倍計算,法定例假日則是三倍計算。法定例假日是在每年年底,由國務院會頒定,例如元旦、春節、清明、國際勞動節、端午、中 秋、國慶等,只要這些大節慶上班就是三倍工資。

    台灣日前討論加班費 1.33 倍、1.66 倍,不知道見到三倍工資的規定,台灣老闆們會不會嚇一跳,但這對大陸員工來說是再平常不過。
    曾經看過中國政府對於法定休假日給予三倍工資的解釋是:法定休假日對勞工的休息比平時的週休更為重要,有著補休也無法彌補的重要性。」

    https://buzzorange.com/2016/08/23/china-treat-labors-better/

    *【中華人民共合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36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37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38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40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41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43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45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罰則,在90條。

    中共勞動法第90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 例假日休假日英文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19 16:47:44
    有 139 人按讚


    前陣子蔡英文長鼻子的圖真的很幽默XD
    不過不要顧著笑(或哭),你也得知道到底草案倒退在哪裡,我就拿例假日的調整來說:
     
    對某些一次出去工作就要長時間的職業,過去嚴格要求遵守勞動部105年的函釋「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毫無彈性的空間確實是忽略行業特性,也是犧牲勞工假日的價值。
    舉例而言,長期旅團的導遊,就很難配合嚴格的休假,讓他帶不滿就先回國休假,是減少他工作的收入;讓他帶滿又得在國外休假,這還叫休嗎?
    又或著是需要遠赴山林的工作,上山下山就花完1天,例假休假都花在通勤上,實際上放到的假都被壓縮到不等值。
     
    現實上有雇主與勞工需要調整休假日來執行連續工作的需求,這不可否認,但問題是,勞動基準法之所以能保障勞工,就在於它的位階是「法律」,任何行政規則、解釋以及私人契約,原則上都不能違背勞基法的強行規定。
    原先勞基法30條早已配合工作特性,讓雇主可以用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工作時間了,勞動部所提的草案第36條更廣開大門,讓【例假日】也給工會、勞資會議來調整。
    就算再有彈性,參照立法委員林淑芬質詢時的資料,實際上真正成立的工會與勞資會議少之又少,很多片面決議或是橡皮圖章的情況,修法草案似乎是彈到雇主的心坎裡。
     
    更大的問題是,草案第36條並不如同現在的工時調整(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而是所有行業都可以,雇主只需要「備查」,也就是讓當地主管機關「知道就好」,沒辦法直接在收到資料時進行審核,而得等到事後有人舉報、稽查時才能進行處罰。
    同樣都是勞工重大權益,為什麼政府的監督有這樣的差異?
     
    勞基法要維持雇主彈性,也不能放棄保障勞工的機制。
    若勞動部也承認休假日很重要,就不應該讓機制淪為被動地等待事發才來處理,而應設計成事前就得以介入保護勞工的程序。

    #修法小提醒 #勞動基準法 #part1 #一例一休 #在施行細則草案通過前來複習一下吧!#勞基法真的是門很深的學問嗚嗚
    又到了我們的修法小提醒時間,勞基法與施行細則在這陣子真是修了又修,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通過之前,我們來複習一下先前修正的勞基法吧!由於上次修正範圍甚廣,於是小編把修正小提醒分成了上下兩集,今天我們要看的上集是 #休假系列 ,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勞基法修正對照表傳送門:http://www.mol.gov.tw/…/1051206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新舊條文對照表.pdf
    👉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傳送門: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86772
    👉住院醫師工時降為每週80小時,8月開始實施:http://appweb.cna.com.tw/w…/news/firstnews/201703270104.aspx

    Foreseer現正免費註冊試用中:https://note.foreseer.com.tw/sliderBar

  • 例假日休假日英文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3-29 09:44:49
    有 90 人按讚


    【藉週刊王誤報,再複習一下公務員的休假】

    今天出刊的週刊王的主題報導「總統府淪為血汗工廠」,第一段節錄如下:

    「當初將蔡英文拱上總統寶座的年輕幕僚,進入府內擔任同屬「勞工階級」的「聘用機要」與「聘用研究員」,每月總加班時數,卻動輒超過50小時,甚至飆破100小時!不僅拿不到合理加班費,還得24小時待命,遠超過《勞基法》每月加班時數,最高上限為46小時之規定,總統府儼然成為最大的血汗工廠。」

    趁這個機會複習一下公務員的部分勞動條件:

    1,公務員多數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的問題。

    2,公務員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雖然法律名稱是周休二日「例假日」,但事實上是勞基法第休假日,都可以加班。

    3,公務員的加班費,常常因為預算不足而無法請領,這倒是事實(總統府加班費夠不夠我就不知道了),但都會改為補休,政府一分鐘都ㄠ不到。

    ————————————————————

    ❴勞基法適用範圍❵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antweekly.chinatimes.com/20170328005662-262002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