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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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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5-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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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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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放棄先訴抗辯權 意思
貧窮抗辯
先訴抗辯權
民法 第 745 條 先訴抗辯權
當事人 之 一方 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 訂 約 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 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
民法 保證
窮困抗辯權